中日海洋問題四爭議
金永明在中日東海問題研討會上表示,目前中日海洋問題爭議主要體現為四點:包括海域劃界爭議,資源開發爭議,島嶼歸屬爭議和海上安全衝突等,第一,海域劃界爭議,我國依法主張「大陸架自然延伸」論,日方堅持以「中間線」劃界,其中還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歸屬這一核心問題;第二,海洋資源開發爭議,特別是有關春曉油氣田開發問題的爭議;第三,沖之鳥礁問題,特別是在其為島還是礁的認定方面或法律地位上的分歧與爭議;第四,東海海域巡航執法衝突及構築危機管理體制上的對立與分歧。
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賈宇曾撰文指出:日本的領土範圍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通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確定,但「二戰」以後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沒有停止動作,不僅趁甲午戰爭的勝利之際搶佔了釣魚島,近年來更以所謂「民間行為」為先導,企圖造成一種「實際控制」的既成事實,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謂「政府行為」,漸進式鋪墊佔據釣魚島的法律基礎,以期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
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
據賈宇分析,日本關於釣魚島主權的所謂法理依據主要有二:一是所謂無主地先占,二是所謂時效取得。但此二者從國際法的角度上皆不足以立論。
國際法上先占的「客體只限於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這種無主地,乃是未經其他國家佔領或其他國家放棄的土地。事實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從明朝時起便由中國政府作為海上防區確立了統治權,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儘管這些島嶼因環境險惡,無人定居,只有漁民季節性居住,但無人島並非無主島。釣魚島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朝野對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檔案以及官員的公文、信件,皆記載和證明了這一點。既不是無主地,日本對釣魚島也不存在什麼「先占」。「不法行為不產生合法權利」是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日本的所謂「先占」是惡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產生國際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據是所謂「長期連續的有效治理」,通過所謂「時效」取得對釣魚島的主權。國際法上所謂領土的「時效取得」,一直是極具爭議的問題。國際司法實踐從未明確肯定過「時效」是一種獨立的領土取得方式。至於「足夠長的一個時期」究竟有多長,國際法並無50年或100年的定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