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香港媒體報道,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高等法院的判詞指,入境條例與基本法廿四條指明,居港滿七年可以有永久居民資格的條文不一致。判辭指,即使外傭僱傭合約,對外傭有限制,但亦不足以令外傭喪失申請通常居港。
代表外傭的大律師李志喜認為《基本法》列明,任何人只要在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就符合永久居民資格,但《入境條例》限制外傭不符合通常居港要求,是凌駕《基本法》。
不過,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在庭上曾指出,《基本法》立法原意,可追溯至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當時中英政府已有意讓立法機關就出入境管制立法,並建議外傭不符合「通常居港」要求,而1971年所訂的《入境條例》,指明難民、領事人員及駐軍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港」,至1997年將外傭列入範圍,可見《基本法》無意刪去立法機關的權力。
政府早前估計,目前本港的三十萬名外籍傭工,其中有十二萬人在港居住超過七年,如果他們爭取到居港權,以每個家庭四人計算,這批外傭帶來的配偶和兒童,會令本港人口增加五十萬人,有可能令醫療、福利和房屋等公共開支大幅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