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國務院辦公廳今天發佈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其中強調,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規範准入審核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
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嚴格租售管理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像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
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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