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韓國《亞洲經濟》報道,與保險商品相似的共濟商品相關條款中發現部分對簽約人不利的條款,對此,韓國金融監督院要求大幅修改。
站在簽約人的立場上看,最糟糕的情況可能是拿不到退保金,同時,共濟組合(相當於工會)存在隨意解釋條款或不交付中途解除合同連帶利息等問題,導致消費者的利益受損。
4日金融圈稱,金融監督院與損害保險協會一同分析最近8家共濟組合的54個共濟商品後,發現了包括上述內容的18個問題。
農協、水協、信協、新農村金庫、郵局保險等規模較大的5大共濟組合和海運組合、醫生共濟會及志願活動共濟會成為分析對象。
其中最大的問題是,當共濟組合破產時,合同解除權不能得到保障。
如果保險公司破產,簽約人解除合同時可以返還保險費,但共濟組合相關條款中沒有合同解除權相關規定,假如破產,簽約人可能拿不到退保金。
而且在組合內容中也看不到傾向於保護簽約人的合同解釋。
條款內容不明確,即使與投保人發生分歧,共濟組合也可能給出各種推脫理由不支付扣除金額。
損害保險協會相關人士稱,加入商品時因為沒有規定共濟組合必須說明相關義務,因此簽約人有可能連內容都不清楚。
此外,共濟商品因組合違約造成合同無效向簽約人歸還款項時,也沒有規定需要將扣除款連帶利息一起返還。
而且還有,相當於保險金的款項支付時限也比較長。如果80%以上發生後遺障礙時,那麼合同將會自動解除,這將成為一項不利條款。
金監院稱,上述共濟商品相關條款對消費者過於不利,要求共濟組合修改相關條款。
金監院相關人數稱,因為對相關條款在相當時間未進行修改,因此有很多不足。尤其是不特定多數加入大型共濟組合,需要相當於民營保險標准的消費者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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