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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13日出庭聆訊。圖片來源:台灣TVBS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引述「中央社」報道,台灣「二次金改(二次金融改革)」案及陳水扁洗錢案,台灣高等法院13日下午做出二審宣判:陳水扁從一審無罪被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妻子吳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訴。
此外,台灣高等法院判陳水扁併科罰金1.8億元(新台幣,下同),褫奪公權9年;吳淑珍併科罰金1.2億元,褫奪公權8年。
所謂「二次金改案」系台灣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過程中,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向元大馬家索賄2.1億元,其後指示前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馬永成為元大馬家聯繫前陳水扁當局「財政部長」林全,協助元大並購復華金控。
洗錢案是指扁家將原本存放在「國泰」世華保管室中的7.4億元,從保管室搬運到元大馬家金庫、再轉匯到瑞士威格林銀行,又匯到美國買房子、以及部分用在以人頭購買寶徠兩戶住宅等過程,被指構成洗錢。
此前,二次金改案於2010年11月5日一審判決陳水扁夫婦及所有被告均無罪。一審合議庭認為,金控合併並非法律列舉的台當局領導人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6億多元,與當局領導人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判扁夫婦及所有被告無罪。
但當時台「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的行為,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就有職務影響力。台「最高法院」與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周占春合議庭的見解「南轅北轍」,因此使金改案的二審見解成為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