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廣州日報報道,昨天下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宋山木強姦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也就是說,宋山木強姦罪成立,要入獄4年,賠償被害人4205.87元。
宣判後,宋山木情緒十分激動,竟稱判自己有罪是「全國男人的悲哀」。
案情回放:被害人經期被強姦
被害人劉某是深圳山木培訓中心員工,2009年12月底入職。
經法院查明,去年5月3日下午,劉某提出辭職。當晚7時30分許,宋山木挽留劉某未果後,提出要劉某到其位於深圳市羅湖區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棟809室打掃衛生。
宋山木挽留劉某遭拒後,恐嚇劉某並動手脫劉某衣服,劉某被迫按照宋山木的指令拍裸照。宋山木得知其處於月經期後仍強行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
劉某次日6時許到深圳市南園派出所報案。5月12日,宋山木投案。
法庭最終維持原判
此前在去年12月,羅湖法院對宋山木案作出一審判決,宋山木犯強姦罪,判處4年徒刑。其後,宋山木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僅憑劉某的陳述推定上訴人違背劉某意志,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宋山木違背被害人劉某意志,採用語言威脅及拍攝裸照等手段脅迫被害人,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法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認定無需測謊
對於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宋山木要求對雙方進行測謊這一訴求,終審法院最終判定現有證據已經充足,無需測謊。
法庭認為,本案現有的證據足以證實上訴人宋山木強姦被害人劉某的事實,現有的證據也並不能證實被害人試圖通過與宋山木發生性關係獲取經濟或工作上的好處。在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無需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測謊測試。
雷人雷語
宋山木稱——
這是「全國男人的悲哀」
宣判後,宋山木情緒十分激動,他說必須要陳訴自己的意見,如果不讓他說就把他帶走,他就一頭撞死在法庭。
宋山木在法庭上激動地表示,法院認定的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這是不對的,受害人和受害人男朋友之前進行串通,如果法院僅憑受害人陳述就定他有罪,「是全中國男人的悲哀。」
宋山木還表示,他對終審判決不服,他要申訴,要告到底。
終審判決回應三大焦點
----焦點1
被害人劉某是否自願與宋山木發生性關係?
●宋山木將劉某帶至案發現場,是因為劉某決意辭職並明確拒絕宋山木的挽留,這一事實可以排除劉某想通過宋山木獲取工作上好處的可能。
●劉某案發後主動告訴其男友被宋山木性侵犯,並選擇案發次日凌晨報警,可以排除劉某想從宋身上獲取金錢好處的動機。
●劉某案發時正值月經期內,除非有其認為比健康更重要的如深厚感情、利益或受到強迫,否則不可能自願、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焦點2
宋山木有否使用語言和拍攝裸照等行為威脅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
劉某陳述宋山木打電話叫人來和拍其裸照進行威脅,雖沒有得到宋山木電話通話記錄和宋山木照相機內容的印證,但可作出合理解釋:
打電話和拍裸照都是宋山木用來恐嚇劉某的手段,只要使劉某內心產生恐懼就可以了,不必要求打電話確實發生和從照相機裡查到裸照才能認定劉某陳述是真實的。
只要劉某的陳述符合常理,符合案件事實,雖未得到印證但有合理解釋,同樣可認定其真實並採用。
----焦點3
沒有馬上報案及事後收到錢的事實,對認定劉某不自願與宋發生性關係有否影響?
●劉某在案發後沒有立即報案,而是打電話向其男朋友哭訴,對是否報案內心很矛盾,這完全符合其作為一名剛出校門涉世未深的年輕未婚女子的心態,公開個人隱私,對其名譽和今後的生活都將有重大影響,表現猶豫是正常的。
●山木公司匯到其賬上的5772元是其報案後的事情,其中部分是工資,多出部分可能是宋山木自認為給出的補償,不能以此認定劉某當時是為了錢自願和宋山木發生性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