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及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為積極有序推進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工作,自2011年12月1日起,將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
根據該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通知表明,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註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試點期間,對於異地辦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當要求企業說明其名錄及分類等情況,應按規定辦理。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暫停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
此外,為規範試點業務操作,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根據試點法規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自試點之日起施行。銀行應認真學習貿易外匯改革相關政策,在試點前配合外匯局做好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培訓工作,並按要求做好監測系統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