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京華時報10月30日報道,修改後的兵役法還對軍隊徵兵與國家機關團體招聘相衝突時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
修改後的兵役法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週歲未滿18週歲的公民服現役。」同時,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週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在入伍年齡方面,原兵役法規定,男青年為年滿18至20週歲,高中畢業生可放寬到21週歲,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可放寬到24週歲,根據本人自願,可徵集年滿17週歲的高中應屆畢業生入伍;應徵入伍女青年高中應屆畢業生年滿17至19週歲,高校在校生放寬到年滿20週歲、應屆畢業生放寬到年滿22週歲。
應徵入伍年齡要求放寬
兵役法
完善退役軍人安置制度
根據修改後的兵役法,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昨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