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南風窗報道,在香港的家庭裡,有近30萬外籍傭人為僱主們忙碌著打理各種家務。每逢星期天休息日,這些外傭就三五成群地聚集在香港的公園裡、廣場上、天橋旁等公共空地,一起打牌或是閒聊。
而在其他日子裡,除了在街市、地鐵和公交車上偶爾還能看到他們的身影,這30萬人幾乎從香港的公共空間裡消失,分散在他們各自的僱主家中。
香港《基本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滿7年,就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可以享受到各種福利。但是,香港《入境條例》卻將外傭排除在外,不論在香港工作多久,外傭都無法成為香港人。
今年7月份,在香港工作了25年的菲律賓籍外傭伊萬傑琳,向高等法院起訴《入境條例》違反了《基本法》,對外傭構成歧視。
9月30日,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條例》對外傭的排除條款不符合《基本法》。此裁定不啻一枚重磅炸彈,意味著曾游離於香港社會之外的眾多外傭可能成為香港人,如果加上他們的親屬,香港人口可能一時間劇增40萬。
香港的外傭政策
1986年,34歲的伊萬傑琳離開丈夫和5個孩子,從菲律賓來到香港,在一個家庭當傭人。那一年,香港總共有28951名和她一樣的外傭。此後,伊萬傑琳一直為同一個僱主服務,到2009年,在僱主支持下提出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時候,她已經在香港連續工作了23年。而這一年,香港的外傭數量已經增加到1986年的10倍。其中有11萬多人已經在香港連續工作了7年以上。
據統計,每10戶香港家庭中就有一戶聘用了全職外傭。這樣高密度引進外傭的情形,在其他地區並不多見。實際上,外傭是否可以入境工作,首先需要獲得香港政府批准。正因為《入境條例》將外傭排除在可以獲得永久居民資格的外籍人士範圍之外,香港政府才能夠放開手腳,毫無後顧之憂,批准大量外傭到香港工作。
按照香港入境處的規定,其他外籍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或能夠對本港經濟做出重大貢獻」的,才能申請來港工作。如果這些外籍人士在港工作滿7年,就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入境條例》排除了外傭的這項資格,換來的是降低標準以批准外傭入境工作。
數據顯示,2010年共有2.6萬多名海外人士獲批准到香港工作。而過去7年,香港每年增加的外傭也達到了這個數量。可以想像的是,如果沒有《入境條例》的排除條款,香港現有外傭數會因為入港工作的高門檻而大大減少。
然而,曾經使眾多外傭得以在香港獲得工作機會的《入境條例》,現在卻受到了挑戰。
上世紀70年代,香港存在家傭嚴重短缺的問題。當時的港英政府出於各種顧慮,不願意接納中國內地的傭人,而是從東南亞等國家引入外傭,同時制定政策,限制外傭和其他外籍半嫻熟工人在香港定居。當時還沒有永久居民和居留權的說法,而是用「定居」。此後,香港的外傭人數大幅攀升。
香港回歸中英談判時,為在交接前後穩定民心,聯合聲明提出,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將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並享有香港居留權,在香港居住不受任何條件和期限的限制。但聲明中並未提到是否將外傭排除在外。
1990年,香港《基本法》頒布,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是香港永久居民。其中也未明文排除外傭。
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發佈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對「通常居住」概念進行界定,提出「根據政府的專項政策獲准留在香港」的不屬於「通常居住」。
回歸前一個月,香港《入境條例》修訂,在不得視為「通常居住」的情形裡增加一項:「受雇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至此,原來以政策形式施加在外傭身上的限制,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了下來。
《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生效以後,香港就多了一部「小憲法」。儘管《基本法》規定,香港的原有法律依然沿用,但同時也規定,與《基本法》相牴觸的法律無效。因此,對外傭的限制寫入法律後,就存在一個是否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伊萬傑琳正是以此為緣由,將拒絕批准她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香港入境處,以及入境處所依據的《入境條例》告到了法院。
「我的職責是適用法律」
此案立刻引起了各方的強烈關注,招來了一片抗議聲。
香港政黨民建聯在判決前做了一項社會調查,共有91290人簽名反對外傭獲得居港權,而僅有約400人表示不反對。另一黨派自由黨的調查也顯示,高達80%的民眾表示反對。網絡上立即有人組織了抗議群組,短時間內已有4000人加入。也有反對團體發起了小規模示威遊行。
對於外傭以歧視為由起訴,香港一位網民表示憤憤不平,他說:「外傭已經得到她們合約應得的報酬,還供吃供住……香港一點沒欠她們。她們是自己選擇沒有居留權前景的工作,這當中不涉歧視問題。」
除這種情緒外,大部分反對的人是因為擔心大量外傭擁有居留權後,會佔用香港的資源。香港大學社工系教授梁祖彬表示,外傭居港權一旦「開綠燈」,政府就要負責他們的醫療及教育等開支,香港「不值得背負這個風險」。
近年來,香港的房價高企,物價不斷上漲,民生愈發嚴峻,民眾對政府福利不足早有微辭。就在幾個月前,港府為了紓解民困,給每位成年永久居民發放了6000港元。此舉在當時就引起了爭議,有港人抗議,不應該向「新移民」發放補助。香港媒體也經常渲染內地產婦到香港產子。在經濟低迷的形勢下,港人對 「外來者」攤薄本港福利就更加怨聲載道了。
現在,外傭一旦勝訴,就可能引起連鎖反應。更有人危言聳聽,舉出法國、英國曾發生騷擾的例子,認為如果大量外傭成為港人,將可能出現文化衝突和犯罪問題。
然而,面對沸騰的民意,受理此案的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似乎不為所動。他在判決書的開頭,專門用了長達3頁的篇幅闡明,對於此案,「我的職責是適用法律」。
他在判決書中說,可以理解公眾強烈關注此案的心情,也可以理解政府提前準備應對策略的做法。法庭尊重市民的表達自由,但是法官不允許市民的各種討論干擾到法庭裁判功能的正常運轉。法官將嚴格遵照法律審理此案,不會考慮政治,或社會與經濟方面的因素,因為此案討論的問題並非入境政策的合理性,而是其合憲性。換言之,對林文瀚法官來說,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都不在他的考慮範圍內。
按照普通法的法律方法,他在判決中指出,就《基本法》中「通常居住」的語義來說,《入境條例》不能將外傭排除在外,因為儘管法律語言可能有模糊之處,但無論如何也不能賦予這個概念其文字本身所無法承載的含義。
在以往的判例中,法官認可關押在監獄裡的情形不屬於通常居住,因為違反了自願性和目的性原則。但是對外傭來說,儘管有諸多限制,還是不能列為 「通常居住」的反例。例如,辯方律師提出,外傭的吃住條件很有限,其生活水準無法與普通市民相提並論,因此不能算是「通常居住」。林文瀚法官認為這不能一概而論,有些富裕家庭的外傭,他們的生活條件和空閒時間甚至比那些辛勤謀生的港人還要優厚。
林文瀚法官最終裁定《入境條例》排除外傭的條款與《基本法》不符。他認為這一條款不應該成為外傭獲得居留權的障礙。值得一提的是,林文瀚法官的判決並不是以反歧視為理由。反之,他認為在是否批准特定人士成為永久居民的問題上,根據國際法原則,一個政府可以做出區別對待的規定。
當判決推翻了常識
一石激起千層浪。
每當司法結果與公眾利益有衝突,與一般觀念有出入,甚至是違反常識的時候,便是法治面臨巨大考驗的時候。法治的核心內容除了司法審判獨立以外,還包括公眾對法律尤其是憲法的信心。
就目前而言,香港法院頂住了來自公眾的壓力,而港府面對司法也頗為自制。特首曾蔭權在立法會接受議員詢問此案時,便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判決前,港府自信有五成的把握能勝訴,但由於此案關聯巨大,港府不敢有任何懈怠,事先研討了一旦敗訴的應對措施。面對敗訴,儘管曾蔭權相信《入境條例》是合法合憲的,但他除了表示失望外,也只能依循制度途徑尋找解決方案,一方面請法院暫緩執行判決,另一方面則加快提起上訴。
澳洲研究者默克曾對幾個外傭輸入地區進行過比較研究,得出結論認為,雖然存有缺陷,但香港保障外傭權利的法律已屬最為先進。即便在去年菲律賓人質事件發生後,港人也同樣善待在港的菲律賓籍外傭。這種情況下,現在有外傭提起訴訟,要求獲得居留權,並獲得勝訴,難免會有港人認為是否「要得太多了」。對於普通市民來說,在他們的觀念裡,不論是依據長期的政策,還是依據外傭自願簽署的合約,外傭都不應該獲得香港居留權,這幾乎是一個常識。
現在這個常識被法院推翻了。市民應該如何面對這樣的判決呢?市民的反應無疑會體現出他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程度。令人欣慰的是,儘管有一些極端的抗議聲音,也有很多不解,但也有不少人表示不論結果如何,都會接受法院的判決。此案原告伊萬傑琳也正是在香港僱主的支持下去申請永久居民資格。香港互聯網協會會長莫乃光稱,他的一位朋友在認真分析判決書後,決定支持他們家的外傭申請居港權。
當然,現在此案尚未進入終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說:「不要太快下定論,過去很多原訟庭或上訴庭的判決,結果到終審法院都被扭轉。」林文瀚法官在判決書中認為,《基本法》頒布前的有關立法材料中並未對通常居住進行定義,也沒有賦予港府進行定義的權力。而《基本法》頒布後,擁有解釋權的就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因此,其他機構解釋《基本法》的文件都不被法庭採納。
《基本法》中關於香港永久居民的內容是在中英談判中確定下來的。陳弘毅教授分析說,如果能夠公開當時談判的相關會議記錄,從中找到立法的本意,香港終審法院或許會改變判決結果。
如果終審法院維持原判決,港府的另一個選項則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不論如何,此案最理想的結果當然是既能使香港免受人口劇增的衝擊,又能夠在制度軌道內解決問題,保護香港法治不受損害。但如果這種理想結果無法達到,也無須過於憂慮。畢竟,法治正是在一次又一次的考驗中成熟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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