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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批評性報道須有兩個以上新聞源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1-1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聞晨報報道,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印發了《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要求新聞機構建立健全內部防範虛假新聞的管理制度、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共分為五條,分別從新聞記者採訪的基本規範、新聞機構管理的基本職責、虛假報道的處理規則和法律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對防止虛假報道做出規定。《規定》要求,記者必須持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採訪;必須堅持實地採訪,不得依據未經核實的社會傳聞等非第一手材料編發新聞;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並在認真核實後保存各方相關證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針對目前媒體未經核實使用網絡信息編寫報道造成嚴重虛假新聞等問題,《規定》要求,「新聞機構要嚴格使用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和手機信息,不得直接採用未經核實的社會自由來稿」。

 《規定》還明確要求,新聞機構須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的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凡經調查核實認定報道存在虛假或者失實的,新聞機構應當在本媒體上及時發表更正,消除影響。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指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加強行政監督,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虛假失實報道,對違反《規定》的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就「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答記者問

 故意編造虛假新聞,致嚴重後果終身不得從事新聞工作

 新聞出版總署近日印發《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要求新聞機構建立健全內部防範虛假新聞的管理制度、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就《規定》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虛假報道損害媒體公信力

 問:新聞出版總署近期為何要出台嚴防虛假新聞的文件?

 答:近年來,新聞媒體的虛假新聞問題比較突出。據統計,從2010年以來,新聞出版總署直接查處的新聞違法違規案件中,虛假失實報道案件達到160件,占案件總量的22.9%。屢屢出現的虛假新聞不僅嚴重侵害新聞當事人的權益,而且嚴重損害了新聞媒體的公信力,有的甚至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形象。群眾對此反應強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以議案、提案形式要求,進一步規範新聞采編活動,制止虛假新聞。我們根據社會各界的要求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基礎上,制訂了《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

 問:新出台的《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對於新聞記者的採訪有哪些明確的要求?

 答:《規定》分別從「新聞記者採訪的基本規範」、「新聞機構管理的基本職責」、「虛假報道的處理規則」和「法律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等四個方面對防止虛假報道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其中,新聞記者採訪的基本規範包括:新聞記者要持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採訪;要深入新聞現場調查研究,避免只採用新聞當事人中某一方的陳述或者單一的事實證據;嚴禁依據道聽途說編寫新聞或者虛構新聞細節,不得對新聞圖片或者新聞視頻的內容進行影響其真實性的修改;新聞記者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等。

 要求新聞機構建更正制度

 問:《規定》對刊發虛假新聞的報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現實中,一些新聞媒體存在粗暴對待新聞虛假投訴的現象,這種做法非常不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我們認為新聞媒體對刊播的新聞報道負有完全責任,為此,新聞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受理公眾舉報、投訴、核查、處置和反饋工作的程序機制。本次出台的《規定》明確要求媒體正確對待虛假失實報道問題,認真聽取新聞當事人對新聞報道內容的意見,受理社會公眾對新聞報道內容的投訴,實事求是核查新聞采編環節和採訪證據,及時公佈核查結果,妥善處理新聞報道引起的糾紛。

 對於已經查實的虛假新聞,《規定》明確要求新聞機構建立更正制度。要求凡經調查核實認定報道存在虛假或者失實的,新聞機構應當在本媒體上及時發表更正,消除影響;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規定媒體機構承擔的責任

 問:《規定》對記者、相關負責人、媒體機構各自要承擔哪些責任是否有明確劃分?

 答:本次出台的《規定》對記者、相關負責人和媒體機構都分別做出明確的責任追究,如對違規的新聞機構,要求媒體必須向社會公開更正、道歉。如果出現情節特別嚴重的虛假新聞,則明確規定可以責令新聞機構負責人引咎辭職,甚至對媒體做出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新聞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嚴重違規的新聞記者,責任追究重點放在限制或者禁止其從業上,如對故意編造虛假新聞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要吊銷其新聞記者證,而且還將其列入不良記錄,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從事新聞工作。

      責任編輯: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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