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光明日報報道。也許有些人認為見死不救只是一個道德問題,救人者固然可嘉,但見死不救的人僅僅是在道德上不夠模範而已。然而,世界上有些地方對此可格外較真。比如在法國,見死不救的行為不只是人情冷漠和道德水平低下那麼簡單,而是觸犯刑律。法國《刑法典》就把見死不救定性為犯罪行為。
說到法國的「見死不救罪」, 不得不引用一個特別著名的案例:戴妃之死。1997年8月31日凌晨,前英國王妃戴安娜在法國巴黎的一個地下隧道中遭遇嚴重車禍。她車禍後一直有意識,是被送到醫院幾個小時後,因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戴妃的專車是為擺脫「狗仔隊」的緊盯因司機酒駕、車速太快而撞上橋洞邊柱出事的。車禍發生後,尾隨的「狗仔」 在現場拍攝了不少戴妃車禍的照片,親眼看到血泊中尚未嚥氣的戴妃在掙扎,卻沒有通過報警或其他方式施以援手。法國警方事後將這些「狗仔」一一逮捕,還把他們告上了法庭,罪名就是:見死不救。根據這一指控,可以判處長達5年的監禁,並處相當於人民幣60萬元的罰金。
對放棄救人者重判
法國《刑法典》第223條第6款中明確規定:「任何人對處於危難中的他人,能夠採取個人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 5年監禁並處罰金7.5萬歐元。」對於普通的法國公民來說,只要滿足上述3個條件:意識到危難情況;能夠施救或喚起救援;施救行為對自己和對第三人均無危險,就有義務直接或間接地救人。這一法律對於警務人員、醫護人員、消防隊員等特種行業的從業者還有加強條款。可以看出,法國對於見死不救的處罰力度非常大。
處罰這麼重,是不是有些過於苛刻?其實法條規定的義務並不難做到。也許你並不懂急救,也害怕不當的行為給身處危難的人帶來更多麻煩,但是大聲呼救或取出手機撥打一個急救電話,很自然且不費力。對於每個人來說,做一個見人有難能伸出援手的好心人,其實很簡單。否則才會很麻煩。
對好心人免責
既然很簡單,為什麼還是有人明明見死卻依然不救?理由也許多種多樣:害怕血跡弄髒了自己名貴的衣服和鞋子;不是專業的救援人員也不會搶救; 有一個1億元的合同等著簽或有一個重要的會議要開,沒有時間逗留……但這些理由說給法國的法官們聽,是不會被脫罪的。面對重大事故和緊急情況,法國法律規定,任何人都必須伸出援手。
但是好心人的施救如果有瑕疵怎麼辦?怎麼保證不會給自己帶來麻煩?法國有了「見死不救罪」之後也遭遇了這種困境,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區別具體情況,給予施救者免責。
法國《刑法典》第122條第7款明確指出:「如果行為人採取了與危險情況相適應的措施,這一行為將得到刑事上的免責。」法國人意識到,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講,即使接受過簡單的緊急救援培訓,也很難在危急情況下判斷受傷者的傷情並且給予恰當的救援。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建議好心人不要採取具體的施救行為,而是呼籲救援即報警、叫救護車。如果採取了具體的救援行為,也僅局限於施救者所學過的方法。這樣一來,好心人就可以保證自己的義舉無論產生了什麼樣的後果都不會受刑法的追責。另外,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如果受害者因為搶劫、襲擊、交通肇事等行為受傷,而好心人的施救之舉破壞了現場,影響了警察取證,也不會被追責。
至於施救行為可能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法國仍按照誰損害誰賠償的原則執行。例如,如果你在施救的過程中,一腳踩壞了傷者的眼鏡,那麼原則上講,傷者有權向施救者要求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施救者的義舉造成的賠償損失,一方面可以由法國的社會保險體系全部或部分支出,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法國的國家賠償法來消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