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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發放:多1元稅後或少萬元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2-03]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羊城晚報報道,年關將近,許多企業、單位又開始籌劃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通稱「年終獎」,指在一個月內發放的屬於年度性的獎金)。由於這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後的首個年終獎發放季節,因此,搞清楚年終獎發放與計稅問題中的道道,對一些納稅人和企業、單位來說無疑是必需的。

有稅務專家特別提醒:年終獎發放請盡量避開「盲區」,否則,會「得不償稅」,多發有可能不能多得,甚至還會遇到「要為多發的1元年終獎多繳納百元、千元甚至萬元的稅」這種極端情況。

「盲區」在作怪

案例:

今年年底,單位發給小李年終獎18800元,按照有關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政策計算,小李應為這筆收入繳稅1775元,即稅後小李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025元。同單位的小王年終獎是18000元,同樣方法計算,應該繳稅540元,稅後小王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460元。這樣,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終獎,但卻要比小王多繳1235元的稅,導致小李實際上是「得不償稅」,還要倒貼,結果拿到手的錢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所得與稅負不匹配的情況?這就是「盲區」在作怪。

什麼是「盲區」?

「盲區」,是因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導致的特別結果。

根據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會出現這樣一個規律:

如果年終獎數額增加到或超過某個臨界點時,使得對應的納稅稅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隨之納稅額也相應地大幅增加,這時會出現一種特別的情況,就是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卻提高「一大步」、「得不償稅」、多發不能多得的情況;不過,這種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或稱「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獎金增加的幅度大於納稅額提高的幅度的狀態,即多發獎金稅後也能多得。

由於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七檔,這些臨界點也有多個,每個臨界點與平衡點之間的區間,在業內,人們形象地稱之為「盲區」或者「無效區間」,表明在這些區間內,所得增加與稅負增加不相匹配,稅收調節功能的失效與盲目。

今年8月份,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發佈「47號公告」,引起全國輿論嘩然。這個假「47號公告」之所以能造成那麼大的反響,就是因為它不僅指出了年終獎計稅方法的這一「軟肋」,同時還搞出了一個新計稅方法「合理地」把「盲區」抹掉。

「盲區」在哪裡?

據羊城晚報記者瞭解,在9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之前,年終獎「盲區」共有八個,在這之後,因為個人所得稅法在費用扣除標準、稅率等方面均進行了調整,導致「盲區」也隨之發生變化,形成了新的「盲區」。

據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給羊城晚報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臨界點節稅安排表」看,新的「盲區」共有六個,分別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發給員工的年終獎數額正好落在「盲區」內,對員工、企業、單位來說,就真是「悲具」了,如上述例子中的小李,要為多發的800元年終獎多繳1235元的稅!本來企業想多發獎金獎勵員工,但結果多獎勵的錢卻讓員工實際到手的獎金「縮水」了。

多發1元多繳萬元稅

根據我國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發給個人的年終獎多出1元,真的會導致稅後實際獎金收入少千元甚至萬元的情況。

以第一個「盲區」[18001元,19283.33元]為例:

18000元年終獎,對應稅率是3%,應納稅540元,稅後可以拿到17460元。

但如果年終獎增加1元到18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為10%,應納稅上升到1695.10元,結果,稅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說,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後少得1154.1元(見附表)。

以第四個「盲區」[420001元,447500元]為例:

420000元年終獎,對應稅率是25%,應納稅103995元,稅後可以拿到316005元。

但若年終獎增加1元到420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為30%,應納稅上升到123245.30元,結果,稅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296755.7元。即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後少得19249.30元(見附表)。

以「捨」來避「盲區」

如何避免好心辦「壞事」?用稅務界人士一句調侃的話概括就是:捨得是福。

也就是說,在發放年終獎時,只有「捨」才能「得」。

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小李的年終獎是18800元,如果小李選擇只要18000元,捐出去800元;又或者企業選擇只發18000元;這樣,不僅小李實得的獎金不會「縮水」,同時還做了善事,企業、單位也可以節省工資費用把錢花到職工其他福利上。

根據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計算出來的臨界點,個人年終獎在18000元(含)以下的,納稅額不超過540元,也不用擔心「盲區」;但如果個人年終獎達到18001元-19283.33元之間,那麼,就會遭遇獎金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增加「一大步」的情況,這時,應考慮選擇發18000元;如果個人年終獎達到54001元-60187.50元之間,也是如此,應考慮選擇發54000元……以此類推(見附表),避開「盲區」。

知多D

年終獎個稅

計算方法

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個人工薪所得高於(或等於)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種: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個人工薪所得低於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薪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上述兩個計算公式中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是多少?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12(一年12個月)後得出的商數,再對照工薪所得個稅稅率表即可確定。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由於上述計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因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納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對於實行全年考核、分次發放獎金的企事業單位,該辦法也只能採用一次。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韓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扣除三險一金後),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韓先生應納稅額為:[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責任編輯: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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