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12月13日報道,日前結束的歐盟峰會未能實現修約,取而代之的是26個歐盟成員國同意締結一份新的政府間條約,以推進財政聯盟建設。分析人士指出,這一做法將在法律層面上留下隱患,新條約的「約束力」也會大打折扣。
這份俗稱「財政契約」的新條約將在歐盟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收緊財政紀律,其最突出的變化是今後對違反財政紀律的成員國「自動」予以懲罰。
在8日和9日召開的歐盟峰會上,德國和法國原本希望通過修改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歐盟《里斯本條約》第126條來實現這一點,由此引出了備受關注的修約話題。
《里斯本條約》第126條規定了一整套財政赤字超標認定和懲罰程序,即當某個成員國財政赤字超過歐盟要求的上限時,歐盟將勒令其在一段時間內採取措施削減赤字;如果成員國未能按期達標,歐盟將採取懲罰措施。
作為《歐盟憲法條約》夭折後的替代品,《里斯本條約》並非是一部橫空出世的全新條約。在財政紀律方面,它基本上繼承了《歐洲聯盟條約》(又稱《馬斯特裡赫特條約》)和《穩定與增長公約》的規定。
人們在歐債危機中經常聽到,按照歐盟規定,歐盟成員國必須將財政赤字控制在國內生產總值的3%以內,公共債務控制在國內生產總值的60%以內。這些財政紀律也都出自歐盟國家1992年簽署的《歐洲聯盟條約》和1997年通過的《穩定與增長公約》。
既然歐盟早在10多年前就已經有了明確的赤字超標認定和懲罰程序,為何又得修改呢?這涉及第126條的一個重要「軟肋」,那就是實施懲罰的最終決定權實際上掌握在成員國手中,任何懲罰決定都應由歐盟各國財政部長組成的部長理事集體作出,這使得懲罰決定容易受阻於政治因素,形同虛設。
事實證明,過去10多年裡,包括德國在內的不少歐盟成員國都違反過財政紀律,但均沒有受到處罰。
正因為現有的財政紀律執行力不足,一定程度上釀成了債務危機,德法兩國在峰會之前強調一定要修改條約,消除財政紀律的執行「瓶頸。」
按照德法的初衷,修改後的《里斯本條約》第126條將採取反向表決機制,即由歐盟委員會決定是否採取懲罰措施,除非多數成員國投票反對,從而使得懲罰更具「自動性」。
但是,迫於英國反對,修改《里斯本條約》的建議在歐盟峰會上未獲通過,除英國以外的歐盟26個成員國只能選擇另立「財政契約」。
法律人士擔心,另立條約可能存在法律衝突問題。在歐盟法律體系中,《里斯本條約》屬於類似憲法的基礎性立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如果未來的財政契約和《里斯本條約》有衝突,那麼財政契約應歸於無效。
德國《法蘭克福匯報》的報道說,相對於政府間條約,現行的歐盟條約具備更高法律效力,因此新的財政契約規定的自動懲罰機制在執行上將存在問題,只要《里斯本條約》第126條沒有發生改變,「瓶頸」就會存在。
此外,新的財政契約還將為歐盟部分成員國帶來挑戰。按照新的財政契約,比利時、塞浦路斯和馬耳他等國來年的指標可能會超標,未來這些成員國將不得不重新制定預算。
分析人士指出,在經濟增長前景惡化的情況下,為了達到財政契約規定的指標,一些歐盟成員國將不得不勒緊褲腰帶,這對本國經濟來說是「雪上加霜。」而如果新的財政契約不能被很好地執行,懲罰措施不到位,必將損害其自身威信和市場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