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信息時報道,昨天,廣東省政府網站掛出《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從2012年3月1日起,廣東省將實行《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推廣普通話。按照規定,明年3月起,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其網絡音視頻節目以普通話作為播音、節目主持、採訪的基本用語。使用方言播音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者省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批准。
電視台方言播音需經批准
《規定》指出,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全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宣傳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規定》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應當使用普通話;確實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用語用字。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其網絡音視頻節目以普通話作為播音、節目主持、採訪的基本用語。使用方言播音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者省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批准。電視台用方言播音時,應當在屏幕上顯示規範漢字。漢語言音像製品用語應當使用普通話。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和出版、教學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
標誌牌禁用外文拼寫
各類標誌牌標注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和路、街、巷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漢語拼音,漢語拼音拼寫方法按照《漢語拼音方案》、《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嚴禁使用外文拼寫。
《規定》還指出,9類情形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異體字: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跡;姓氏中的異體字;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已註冊的商標用字;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台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老字號牌匾、手書招牌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的,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範漢字的副牌。
《規定》還指出違反規定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通報批評。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其網絡音視頻節目違反本規定的,由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