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日報報道,1月17日,內蒙古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法人金利斌涉嫌自焚案在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內蒙古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王秀華、吳雲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緩刑及免刑,並處罰金2萬—8萬元。
2011年4月13日,包頭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業園區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發生一起汽車被燒燬案件,車內發現一具被燒燬的遺體。經公安機關DNA鑒定,死者為金利斌,系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從2004年至案發,惠龍公司採用融資券、借款合同的形式,以高利回報為誘惑,向1925人或單位,共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24億元。經調查審計發現,對於初期少量融資增加的財務成本,惠龍公司還能勉強承擔。但後期,為打造復合型企業形象,給上市製造虛假條件,惠龍公司以更大規模非法融資,大量吸收公眾存款,陷入惡性循環。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加之金利斌本人「充門面」型的揮霍消費使企業資金鏈最終斷裂,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畏罪自焚。
2011年12月,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一案件。九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至案發,僅返還本金8.87億多元,導致7.7億元沒有歸還,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被告單位惠龍公司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單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