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網報道,北京時間2月6日,新聞出版總署下發《關於查處虛假新聞的通報》(新出字〔2012〕18號),通報了《新財經》雜誌關於《紫金礦業之禍》報道等四起違規新聞報道的調查處理情況,並針對新聞媒體存在的使用網絡虛假信息、新聞細節不準確、采編流程不健全、人員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重申了嚴打虛假違規報道,維護新聞媒體公信力的要求。通報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主要新聞單位:
近年來,各級各類新聞媒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嚴格遵守新聞采編管理規定,規範新聞采編活動,不斷加強和改進新聞采編管理,提高輿論監督工作的水平和質量,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創造了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但受各種因素影響,新聞報道中的虛假失實報道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人民群眾對此反映仍然比較強烈。一些虛假失實報道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損害了新聞當事人、社會公眾甚至國家利益,破壞了新聞工作者良好的社會形象,損害了新聞媒體的社會公信力。2011年以來,新聞出版總署持續深入開展防治虛假新聞的專項治理,出台了《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嚴肅查處了一批典型案件,現對2011年以來社會廣泛關注的幾起新聞報道的調查及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1.《新財經》雜誌關於《紫金礦業之禍》報道核查處理情況。2011年6月,《新財經》雜誌刊登《紫金礦業之禍》。報道稱,「2010年7月3日,紫金礦業又一次肇事。9100萬立方米含氰化鈉的污水直接排放汀江,帶來下游飲用水污染並洗劫了漁業。」「正值國務院調查組結束事故調查準備返京,紫金山礦又發生了500萬立方米的污水滲漏。」經調查,作者未深入調查和嚴格核對數據,錯將9100立方米和500立方米分別寫成「9100萬」立方米和「500萬」立方米;此外,污水中含銅而非劇毒物質氰化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該刊更正致歉,消除負面影響。
2.《廣州日報》關於所謂的「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7號文」報道核查處理情況。2011年8月13日,《廣州日報》刊登報道《年終獎個稅計稅方式將修改避免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經調查,該報道系記者根據相關網站發佈的信息采寫,未向權威部門求證,報社責任編輯、採訪部主任、編輯部主任、值班領導、檢查組專員均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失實。此虛假新聞刊發後,國內多家媒體跟進報道,致使虛假信息廣泛傳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國家稅務總局闢謠後,廣州日報社主動及時消除負面影響,從數字報和網站撤下該稿,在報紙頭版刊登更正報道。同時,對記者、責任編輯、採訪中心值班副主任、編輯中心值班副主任、報社值班領導、報社檢查專員等相關責任人作出停職反省、扣罰獎金、責令檢討、通報批評等嚴肅處理。
3.《新聞晨報》關於「國家司法考試大面積洩題」報道核查處理。2011年9月20日,上海《新聞晨報》刊登新聞報道《國家司法考試被指大面積洩題》。記者在未經採訪、核實的情況下,使用網民微博信息和網民跟帖內容,編造「在試卷四開考前2小時,已經有人獲悉了大部分考題」的新聞,發出虛假報道。上海市有關管理部門對《新聞晨報》的總編輯、分管領導、部門主任、記者等相關責任人做出撤銷職務、責令作出檢查等嚴肅處理。
4.《證券市場週刊》關於《李書福危局》報道核查處理情況。2011年11月12日,第41期《證券市場週刊》刊發新聞報道《李書福危局》。經調查,該報道中,「吉利還需要向福特支付沃爾沃多年的35億美元欠債」,「除了作為福特出售沃爾沃的財務顧問外,高盛還充當了吉利集團的海外融資方,並參與其向海外發行高息債券」,(吉利集團)「從某民間融資機構借入的單筆金額達到6億元」等內容虛假。該報道有十多處採用「知情人士」、「熟悉高盛的分析人士估計」、「接近該交易的人士」、「接近吉利集團財務的人士透露」等概念模糊的消息來源。失實報道發生後,《證券市場週刊》刊發致歉聲明,表示「內容嚴重失實」,並在網上刪除失實報道,消除負面影響。該刊主辦單位已對分管領導以及《證券市場週刊》主編、副主編、編輯等5人做出嚴重警告處分,對當事記者給予留職察看處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依法對該刊做出警告並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新聞媒體存在的使用網絡虛假信息、新聞細節不準確、采編流程不健全、人員管理不規範等問題,新聞出版總署重申如下要求:
第一,進一步規範新聞媒體用人機制。新聞采編是新聞媒體內容生產的核心,新聞記者是法定崗位,不得派遣無新聞記者證的人員單獨執行採訪任務。各級各類新聞媒體要進一步規範用工制度,不得派臨時人員採訪,嚴格遵守新聞記者必須持證採訪的規定。嚴格采編人員的管理,完善采編崗位人員資格准入機制,及時為新錄用的符合條件的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消除假記者行騙作案的隱患。
第二,進一步加強新聞媒體內部新聞采編製度建設及落實。各級各類新聞媒體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規範新聞采編工作的意見及新聞出版總署印發的《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等規定,建立健全新聞采編管理制度,加強和改進新聞采編管理工作,完善稿件編審制度和采編刊播流程,強化終審責任。要規範公眾舉報、投訴、核查、處置和反饋工作的程序機制,妥善處理新聞報道引起的糾紛。
第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聞輿論監督。各級各類媒體要不斷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發揮輿論監督對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推動國家方針政策落到實處的重要作用。要不斷完善采編流程,全面加強選題策劃、下達任務、派人採訪、審核把關、刊播、轉載等各環節的管理。新聞報道必須真實、準確、客觀、公正,不得使用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和手機信息,嚴禁依據道聽途說編寫新聞或者虛構新聞細節,不得憑借主觀猜測改變或者杜撰新聞事實。禁止利用采編活動搞關聯交易,新聞采編人員禁止創辦或參股廣告、公關類公司,不得在廣告、公關類公司或社會中介組織兼職取酬。
第四,進一步打擊干擾阻撓新聞輿論監督的違法行為。針對當前存在的有些部門、企業與公關公司收買新聞媒體和記者、影響輿論等問題,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和完善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機制,共同打擊干擾阻撓正常合法新聞輿論監督、賄賂新聞媒體和記者的違法違規活動,支持和保障新聞媒體、新聞記者依法開展新聞輿論監督。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站在維護國家、人民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新聞媒體公信力的角度,將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規範新聞采編工作的意見和總署《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作為2012年及今後一段時期管理工作的重點,加強行政執法,加大對假記者、假新聞的舉報投訴核查處理工作力度,嚴肅查處新聞機構及新聞記者違法違規問題,開展嚴厲打擊利用新聞採訪活動進行敲詐勒索的專項行動,全面開展新聞采編人員培訓,進一步在全社會提升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的公信力。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