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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戰部副部長朱維群在青海和小朋友們在一起 【文匯網訊】據學習時報報道,目前,我國民族、宗教工作總的形勢是好的,但是存在的問題不少。有一類問題是由於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深刻變化引起的,總體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屬於教育、管理、引導問題。還有一類是西方敵對勢力不願意看到一個統一、富強的中國崛起於當今世界,利用民族、宗教問題對我實行滲透和顛覆,這類矛盾屬於敵我矛盾,是要針鋒相對開展鬥爭的問題。
關於加快民族地區發展和反分裂鬥爭的關係問題
盡快把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搞上去,盡快改善少數民族群眾生活,既是我們的奮鬥目標,也是反分裂鬥爭的最重要物質基礎。但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並不意味著團結、穩定的問題,尤其是反對分裂主義的問題自然而然就可以解決了。在這個問題上,前蘇聯和南斯拉夫的教訓非常深刻。兩國都有扶持發展程度較低民族的政策,力度也不算小,但政治導向不對,結果一切落空。如蘇聯搞加盟共和國制度,憲法規定各共和國有權通過「自決」自由退出聯盟,原以為只是說說而已,沒想到幾十年後鬧成真的了。英國前首相撒切爾1991年談如何瓦解蘇聯時說:「我們的政策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利用蘇聯憲法上的漏洞。蘇聯憲法在形式上允許任何一個加盟共和國(只需憑著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的簡單多數)只要有意即可迅速脫離蘇聯。當然,由於共產黨和強力部門的凝聚作用,長時間裡這一權利實際上很難實現。但這一憲法漏洞還是給實施我們的政策留下了未來的可能。」南斯拉夫把各共和國、自治省的自治權力絕對化,不僅各共和國、自治省只用本民族的幹部,甚至在中央一層搞各民族「輪流坐莊」,原以為有利於把不同民族攏到一起,沒想到導致民族的分野越來越明晰和政治化,民族間的矛盾和問題不但沒有如制度設計者所希望的那樣趨於消弭,反而不斷加深,最終成為導致國家解體的重要原因。我們在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必須使我們的制度設計更有利於增進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必須有針對性地對各族幹部群眾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必須及時化解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影響民族關係的各類矛盾和問題,必須毫不手軟地整治內、外敵對勢力的分裂活動。要使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的過程同時成為加快民族地區同其他地區之間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及幹部的對流的過程,成為促進各民族團結交融的過程,成為鞏固國家統一和中央權威的過程。換句話說,對民族地區每一項經濟投入,都要賦予增強團結、維護穩定、鞏固國家統一的意義,都要考慮到產生經濟、政治兩方面效果。
三十多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我國經濟領域各種生產要素加快跨地域流動,這種流動無論規模還是速度都是空前的。這一趨勢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加容易,各民族關係更加密切。比如,各民族群眾更多更廣泛地混居,少數民族群眾更加樂意學習國家通用語文。我們的政策取向應當是順應這個趨勢,深化這個趨勢,使之不可逆轉,使「三個離不開」不僅是一種願望和倡導,更是一種現實的經濟、政治、文化關係。從我國當前民族分佈的現實出發,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支持中,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的考慮仍將在相當長一個時期內並存,但隨著民族混居程度的加深,隨著少數民族群眾生活和文化水平的提高,要有意識地向強調地域因素的方向引導。也就是說,經濟支持要更多強調以自然環境艱苦、群眾生活貧困等地域因素為標準,更多強調對貧困地區、對生活在那裡的所有民族群眾的支持,比如「西部大開發」、「興邊富民計劃」,而不是過分強調對特定民族的支持。以地域因素為主要著眼點,國家大部分支持仍然會落實到少數民族群眾,但是其社會政治導向作用卻是不一樣的。
關於民族意識和民族發展趨勢問題
民族意識是一種客觀存在,有民族就有民族意識,民族沒有消亡民族意識就不會消亡。這裡講的是中華民族大概念下的各民族的民族意識。民族意識可以起積極作用也可以起消極作用,關鍵看教育和引導。積極的民族意識就是民族自尊自立自強,珍惜和發展本民族文化,以本民族對中華民族大家庭的貢獻為自豪,願意向其他民族學習,這樣的民族意識與中華民族意識是一致的;而消極的民族意識則表現為看不起、不尊重乃至欺侮其他民族,在歷史和文化的描述中自外於中華民族,這種民族意識實際上是一種狹隘民族意識,與中華民族意識是背離的。我們不能簡單地把特定民族的民族意識視為消極甚至等同於分裂意識,人為地去加以消除,這樣容易引發民族的對立情緒;同時也不能讓任何的民族意識超越國家意識和中華民族意識,這樣不利於民族團結,甚至會成為分裂主義思想的溫床。我們教育和宣傳工作的總體取向應當是多講各民族共同創建祖國大家庭,多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講在近代抵禦帝國主義侵略的鬥爭中各民族共同捍衛祖國統一,多講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各民族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從而增進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現在,我們有的教育和行政措施有意無意弱化了國家觀念和中華民族認同的教育。比如,有些學校學生入校後狹隘民族意識反而被激發出來。每次發生摻有民族因素的事件時,這些學校不得不被列入防範重點。這些問題應當引起我們思索。
這裡我還想說,不要一提分裂主義分子就以為只是少數民族的事。海外動亂分子、「法輪功」、「台獨」分子,大多不是漢族人嗎?現在海外動亂分子有一種動向,就是紛紛投到達賴、熱比婭膝下混飯吃。也不要一提防止狹隘民族意識就以為只是少數民族的事,漢族喜歡說的「龍的傳人」、「炎黃子孫」其實並不科學,近年東、中部一些服務窗口對來自西藏、新疆的客人「另眼相看」的做法很傷民族感情。所以,漢族作為人口最多的民族,尤其要堅決同本民族的分裂主義分子作鬥爭,尤其要防止大民族主義。
講到民族發展趨勢問題,就不能不涉及民族交融、融合問題。這個問題在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在民族工作領域也是比較敏感的問題,導致我們一般不提「融合」。斯大林認為,到共產主義社會,各民族的民族語言消失和全人類共同語言的形成,是民族差別消失和民族融合實現的主要標誌。而我們一些學者認為,歷史上兩個以上的民族,由於互相接近、互相影響,最終成為一個民族的現象,也可稱為民族融合。我以為這兩種看法都成立,前者是講人類社會民族的最終融合,後者是講現實生活中具體民族的融合。如果要求今天就實現斯大林講的融合,是錯誤的;如果認為後一種融合也是不能允許的,則也是不當的。關於這個問題,1957年周恩來同志有過重要論述,他用了一個更為敏感的詞「同化」:「如果同化是一個民族用暴力摧殘另一個民族,那是反動的。如果同化是各民族自然融合起來走向繁榮,那是進步的。漢族同化別的民族,別的民族也同化漢族,回族是這樣,滿族是這樣,其他民族也是這樣」。中國歷史上,一些民族不斷融合,一些新的民族又不斷產生,這是普遍的、經常的現象。自司馬遷著《史記》以來,歷朝歷代社會政治舞台上民族格局沒有完全一樣的。如果不是北魏孝文帝主動推動自己的鮮卑族與中原民族同化,就沒有後來隋的統一和唐的盛世,中國歷史就得改寫,也許現在還是「五胡」。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的階段,我們不能用行政手段強制實行民族融合。我國的民族工作史上對於這個問題有過深刻教訓。1958年在「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的口號下,民族工作刮起了一股「民族融合風」,完全忽視民族特點和民族差別,照搬漢族地區的做法搞「一刀切」、「齊步走」,民族自治地方被隨意改變和合併,有的地方強行改變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使民族關係受到了很大損害。但是不能用行政手段強行推進並不是要我們無所作為,放棄引導、促進的責任,更不是用行政手段阻止融合,使民族的區分凝固化。建立在自覺、自願、自動基礎上的融合,應該是允許的。融合、交融不是「漢化」,而是各民族的優點、長處為大家共有共享,各民族的一致性增強。要把尊重差異、包容多樣、促進交融作為民族工作的基本取向。我個人傾向於將來居民身份證中取消「民族」一欄,不再增設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不搞「民族自治市」,推行各民族學生混校。
無論是從有利於少數民族發展、進步來說,還是從有利於增進中華民族的一致性來說,都有必要抓緊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普及。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同時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不能因為社會上有一些不贊成普及國家通用語文的聲音就產生猶豫、動搖。我走了不少民族地區,根本不相信少數民族學生和他們的家長會反對這一政策。當然,在實行過程中要考慮周到,比如要安排好只會少數民族語言教學的教師的出路。
關於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各民族人口流動日益頻繁,特別是西部少數民族地區人口加快向東部沿海地區流動。少數民族人口流動趨勢的主流是積極的,它為東部帶來勞動力、帶來西部文化,同時也為西部帶回財富和市場經濟的種種新觀念,增加了各民族相互學習、瞭解的機會。在這個過程中難免也發生一些社會問題,比如東部多了一些帶有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糾紛,加大了城市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的難度。甚至一些極端思想、勢力藉機向東部滲透。我以為,這裡主要是加強工作問題,而不應因此懷疑、否定少數民族人口流動的大趨勢。一方面,人口輸出地政府要加強對外出務工人員的行前培訓,加強協調服務,必要時派出幹部配合輸入地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輸入地政府要從勞動就業、子女入學、醫療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實現流入人口的市民待遇,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照顧他們的合理要求;同時也要加強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和依法管理,不能消極應付、放任自流,不能對違法行為採取「息事寧人」態度,不能允許任何人以「民族」身份躲避或抗拒法律的實施。各地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活動,主要應是保障這部分群眾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權益,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而不要再刻意把他們從社會人群中區別出來,突出其民族身份,給予超市民待遇。要把他們的社會活動引入到城市現有的社團、社區中來,防止形成體制外的什麼「民族村」、「民族社區」、「民族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