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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集團147位債權人起訴政府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2-2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昨日,立人集團案件的部分債權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申請國家賠償,被告是溫州市泰順縣政府和公安局。

這份起訴狀由147位債權人聯名具狀,要求判令國家賠償6864萬餘元。據147位原告的委託人張仁律師稱,這一申請賠償金額由147位債權人手中所握債權的本金加總而來。147位原告涉及福建壽寧、泰順縣等多地的債權人,其中債權數額最高的達到394萬元,最少的債權數額為2萬元。

據悉,溫州中院立案庭已接下這份訴狀,但並未給予能否立案的答覆。按法律規定,法院應在一周內向原告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答覆。另一位委託人林才紅律師表示,溫州中院立案庭庭長高興兵親自收取了訴狀,溫州法院對這一案件很重視。

2月15日,泰順縣啟動了立人集團債權登記工作,目前為止還未公佈最終的債務總額。此前,立人集團方面稱未付債務金額為22億元。但據新華社2月24日報道,立人集團債務規模達45億元,涉及債權人數逾7000人。

民間糾紛演變為民告官糾紛

147位債權人一共列舉了三個階段政府不作為和行政行為違法的理由。

首先,原告認為,在長達13年中,立人集團的固定收款地點未曾改變,泰順縣政府及泰順縣公安局不但沒有制止,一些領導幹部也參與集資;同時還宣傳發動各級單位給立人集團的育才學校放款;

第二階段是在立人集團崩盤前三四個月,默許立人集團以3、4、5分的高息「釣魚式」集資,導致這期間立人集團瘋狂集資9億余元,該部分集資款一部分用於支付給領導幹部的本金及高息,讓領導幹部先走;

第三階段是立人集團宣傳無法清償債務之後,泰順縣政府對立人事件處置不力。被告以政府大會小會、縣委書記在泰順電視台講話、立人集團董事長董順生現身說法等方式,宣傳以「企業自救,政府幫扶」手段解決立人債務危機;同時控告對泰順縣政府干擾法院對債權人起訴立人集團的案件不予受理,並暴力對待部分債權人;對立人集團旗下內蒙古鄂爾多斯煤礦的4.5億元轉讓款不知去向無能為力。

全國律協行政法委員會副主任袁裕來表示,就立人案件而言,13年的放縱,可以作為一層法律關係;政府領導講話若造成誤導,又可作為一層法律關係。這兩層法律關係均涉及糾紛,對於法院而言,立案的標準是,只要有糾紛,就應受理。至於哪一方更有理,在法庭上雙方可以展開證據,以確定過錯是否存在。

起訴狀稱:立人案件集資總額超百億,集資範圍除"重災區"泰順縣,波及蒼南、文成、平陽、福建壽寧、福鼎,以及江蘇、內蒙古等地,參加人員上至政府官員本人及親屬,下至平民百姓,直接借款人數超7000人,涉及泰順縣80%以上的家庭,是新中國建立至今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

破產遲遲不啟動

讓法律界人士始終不明白的是,立人案件為什麼至今沒有啟動破產程序。

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團公開宣佈已經無法償債付息。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律師表示,這個時候,董順生應立即向法院申請破產,遲遲不破產,很可能最終導致他本人以刑事案件論處,還有可能面臨重判的結果。

「即使債務人不申請破產,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去年立人集團的公開宣佈,即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前提。如果債務人不申請破產,債權人此時亦應立即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陳有西表示。

根據《企業破產法》,破產的申請人可以為債權人,也可以為債務人。到目前為止,7000多名債權人一直無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亦對本報表示,2011年10月末,立人集團即已公開宣佈無法清償債務,政府即應啟動監管和干預職能,讓法院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序,進入債務清償或破產、破產重整的程序。

泰順縣縣委書記張洪國對媒體記者表示,立人集團其實早已嚴重資不抵債。記者在溫州採訪時發現,當地的官員和民眾,對破產一詞甚為敏感,認為一進入破產,可能導致資產嚴重縮水,以致降低清償率。

自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團公開攤牌以來,立人集團進入政府支持和主導下的自主重組,但陳有西律師認為,自主重組的企業,不具備司法手段,注定要失敗。「進入法院程序,可以令高利貸停息,令銀行停息,令所有的在途訴訟暫停,而且通過談判,接盤人可以通過債務重組代為清償債務,資產也不至於過多縮水。」

事實證明,自主重組由於不具備強裁措施,只要有一個債權人不同意重組方案,就可令重組擱淺,董順生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即宣告了自主重組的失敗。

是什麼原因令債務人寧願冒著刑事承擔的風險也不願意申請破產?又是什麼原因令債權人亦不申請破產?當地政府既早知立人集團資不抵債,考慮到涉及債權人眾多,為什麼也沒有想到對社會影響損害最輕的破產重整這條法律途徑?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立人集團在去年10月31日公開攤牌前後,向一些不得不償還的「關鍵人士」償還債務,或是遲遲不肯進入破產程序的「難言之隱」。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這意味著,如果進入破產程序,這部分『提前清償』是要『吐出來』的。」上述法律界人士稱。

記者獲取的央行溫州中心支行數據顯示,在溫州的9個縣、市、區中,僅有泰順縣10月份和11月份的本外幣餘額和人民幣餘額,反常地較年初有所下跌,10月末,泰順縣本外幣餘額和人民幣餘額,分別較年初減少0.36億元和0.31億元;11月末較年初減少0.11億元和0.06億元。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這說明在這兩個月,尤其是10月,有人從泰順縣各大銀行調走了大量現金或抽調到他地。

      責任編輯: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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