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3月8日9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說明,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說明,香港特區、澳門特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說明。
[李建國]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少數民族、歸僑應選代表名額
[李建國]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一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