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13日聽取和審議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作報告時說,3月11日上午,各代表團審議了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為,修改決定草案較好地吸收了代表提出的意見,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的代表對修改決定草案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胡康生說,法律委員會於3月12日上午召開會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逐條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改決定草案第五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有的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修改決定草案第十八條中規定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排除,還規定了對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排除條件。有的代表提出,對已經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還可以補正或者作出解釋不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種情況可限於在收集物證、書證時,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議將上述相關規定修改為:「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三、修改決定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對人身進行檢查的偵查措施。有的代表建議將「採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改為「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四、修改決定草案第九十三條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議將「可以」訊問被告人改為「應當」訊問被告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五、修改決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條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有的代表提出,應明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胡康生說,根據有的代表的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做了個別文字修改。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做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