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近日,在醫療改革中被害的湖北土家族名中醫田何玉烈士的丈夫黃治家再次致信,請求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證據,對田何玉烈士被害一案的二審判決提起抗訴,並要求法院再審此案,維持一審對殺人犯廖德政的死刑判決。
2009年11月27日,湖北省巴東縣中醫院副院長田何玉在上班途中被該縣大支坪衛生院醫生廖德政殺害。2011年5月2日,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民政部備案,田何玉被認定在醫政改革中遭到犯罪分子報復殺害,被追認為革命烈士。
被譽為武陵山區「中醫奇葩」的田何玉從醫學院畢業後就跟著父親田先彩學習骨傷科,以中醫正骨、推拿療法為主,成為「田氏推拿法」第一傳承人。她憑借高尚的醫德和高超的醫術贏得人們的讚譽。
2009年11月,巴東縣大支坪鎮衛生院實行崗位競聘並與技術職稱掛鉤,該院醫生廖德政因不滿自己是初級職稱而放棄競聘,並把自己未能評定中級職稱的事遷怒於兩年前已調任巴東縣中醫院工作的該院原負責人田何玉和巴東縣衛生局政工股股長譚華兵。
2009年11月26日,廖德政向巴東縣衛生局反映他職稱評定的情況,局裡答覆他寫個報告,並把當時的學歷證明和取得考試資格的原始證明帶來審核,因其無法提供相關證明而對自己的職稱評定感到絕望,遂起報復殺人之心。
27日上午,廖德政四處尋找、購買作案工具,並於14時許在田何玉上班途中將其攔截後連刺數刀,廖圍著在血泊中掙扎的田何玉轉了三圈直至發現田死亡後,才扔下凶器掏出手機先給其老婆報信,再撥打110報警,一邊喊著「我殺人了,快來抓我吧!」一邊向公安局跑去。
一審判決書中記錄了廖的供述:「我就想煩噠,心想到巴東找田何玉或者譚華兵,他們不給我解決好我就把他們其中一個殺掉,讓全社會知道我的冤屈……其實殺人之心昨天晚上就有了……後來在到巴東的路上接到老婆的電話後,更堅定了我殺人的決心……這次譚是運氣好,我沒有碰到他,碰到噠我也會殺死他。殺了田何玉後,我想到男人做事要敢做敢當,乾脆到公安局自首……」
2010年8月10日,恩施土家族苗族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廖德政死刑。法院認為,被告人廖德政為洩私憤而預謀殺人,並且當街行兇殺人,作案時連續用刀刺中被害人要害,準備刺殺的對象也不僅僅是被害人一人,其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且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罪行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有自首情節,但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案發後,廖德政到公安機關投案後稱自己有精神病,企圖逃避法律的嚴懲。巴東縣公安局先後委託湖北省人民法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其進行了鑒定。前者的鑒定結論認為,廖德政作案時辨認能力存在,有明顯的現實動機,控制能力因受精神病症狀的影響而削弱,診斷為「應激性精神病障礙」,認定其作案時為部分(限定)刑事能力;後者的鑒定結論則認為,前者缺乏診斷依據,廖德政符合「偏執型人格障礙」的診斷標準,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一審法院認為,其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能力是正常的,且兩份精神病鑒定結論也不一致,故均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還認定,廖德政構成自首,但其在現場作案後,當立即棄刀打電話報警,從其報警、投案的行為看,不排除有規避法律之嫌。
一審判決後,死者田何玉的丈夫、女兒及父母等對該判決中附帶民事賠償10萬元的結果不服;被告人廖德政對其被判死刑的結果不服,雙方均提出上訴。
2010年12月24日,湖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廖德政因自身條件不符合規定沒被評為中級職稱而遷怒於田何玉等並實施報復殺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因其投案自首情節和有關精神病鑒定結論,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一判決結果立即引起輿論的強烈反響和受害人家屬的持續上訪。相關報道不斷見諸媒體。
田何玉家屬代理人、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勇說,法律規定,自首需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但有證據表明廖德政並未如實供述殺人經過,不應認定其自首。更重要的是,自首是減輕處罰的酌定條件,而不是法定條件。另外,廖德政精神疾病鑒定程序有問題,且兩份結論相互矛盾。廖德政行兇前有充分準備,行兇時思路清晰,不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行為表現。故不應採信其精神病鑒定結論。
2012年2月1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再審決定書【2012】鄂刑再審字第00005號: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認為,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決定再審。目前,再審開庭時間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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