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3月22日,「全國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總結會」在杭州舉行。中國紅十字會公佈,啟動兩年的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全國完成器官捐獻207例,共捐獻大器官546個,挽救540餘名垂危的生命。
中國每年有約150萬的病人需要器官移植,兩年546個捐獻器官顯然是杯水車薪。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回答新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希望在3-5年的時間內,器官捐獻體系能迅速建成,改變過去主要依靠死囚來獲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
隨著死囚器官逐年減少,器官捐獻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的今天,多名業內醫生認為,要建立面向公眾的捐獻體系,亟須機制和制度上的保障。
死囚捐獻的現實困境
據衛生部統計,中國每年約有150萬的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每年僅1萬人能夠接受移植手術,器官缺乏是主要原因。
浙江省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副主任、省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高翔說,美國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器官捐獻者之間的比例為5:1,英國為3:1,而我國高達150:1,差異懸殊。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曾表示,我國是目前世界上惟一主要使用死囚器官作為屍體器官來源的國家。長期以來,超過90%的屍體器官源於死刑。
器官移植多來源於活體器官和屍體器官。截至2009年底,衛生部統計數據顯示,有超過65%器官移植的器官來源於死刑。
黃潔夫說,2007年,死刑納入最高院核准,「這幾年,每年死刑都是成倍下降。」
黃潔夫在其一篇論文中表示,如果繼續依靠死囚器官,而不努力地去建立公民自願捐獻器官的移植體系,我國的器官移植發展就將面臨無源之水的困境。
「取消死囚器官捐獻這一承諾,代表了政府層面的決心。」黃潔夫同時表示,死囚器官的真菌感染率和細菌感染率很高,這也是導致我國器官移植長期存活率低於世界先進水平的主要原因。
其實,我國對死囚器官捐獻採取自願原則。
1984年10月9日,兩高四部等聯合頒布實施《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明確,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但國際社會卻對此存在擔憂。他們擔憂在被囚禁的環境下,死囚很難保證真正自願選擇的自由。
潛在捐獻者群體龐大
紅十字會試點的器官捐獻系統,實施中也面臨現實困境。
來自南方某試點省份紅十字會器官捐獻專職人員小黃說,其中醫院、醫生的顧慮也很大。
有時候,家屬主動提出捐獻,但醫生堅決反對,多因害怕引起醫療糾紛;有時候,醫生也不知道捐獻渠道是什麼。
小黃回憶,其中一個患者已腦死亡,沒有救活希望,只能依靠呼吸機維持。按照器官捐獻分類標準,需要家屬主動提出放棄治療,傷者經檢查也符合捐獻標準,才能捐獻。
「當時捐獻者父母主動找到醫生,提出捐獻孩子的器官。」小黃說,但醫院的書記堅決反對家屬放棄治療,他們害怕引起醫療糾紛。
這個案例多次協調,最終仍沒做成。
「臨走時家屬對我說,很辛苦你們跑了這麼多趟。」小黃頗為感慨,如果社會能形成器官捐獻的大氛圍,醫生也就不會害怕了。
小黃所在的省份是衛生部人體器官捐獻的試點。2010年3月,受衛生部委託,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啟動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截至2012年3月16日,人體器官捐獻試點範圍擴大至16個省(市、區)。
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主任、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郝林娜分析,從已經完成的捐獻案例分析,發現潛在捐獻者的渠道並不暢通。
郝林娜說,很多醫院和醫生不能正確按照衛生部印發的「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來判定死亡,還有很多醫院有顧慮,怕擔風險,不願開展器官捐獻工作,不能及時準確發現潛在捐獻者並及時上報信息。
另外,專家認為,與發達國家相比,對器官捐獻的認識,在傳統文化和理念上有很多差異。比如說,在美國,大部分州採用領取駕照登記器官捐獻意願制度,在歐洲一些國家也是這樣。但在我國,不少人覺得,領駕照時登記器官捐獻,是晦氣、不吉利的事。
浙江省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高翔說,浙江20例成功捐獻中,10例捐獻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占50%。
黃潔夫說,如果交通事故死亡者可以進入自願捐獻渠道,「哪怕只有十分之一,就會遠遠超過目前的捐獻規模。」另外,重症監護病房中的危重病人,也是被長期忽視的潛在捐獻者群體。
救助如何避免買賣器官嫌疑
為了發現潛在捐獻源,小黃和同事們開始「跑醫院」。
他們把捐獻宣傳材料送進醫院,把名片留在醫務科。「如果發現了潛在捐獻者,我們希望醫生問一問患者家屬,是否願意捐器官,如果同意,可以把我們的聯繫方式給他。」
「這絕對不是要醫生去勸捐。」小黃強調,醫生只需要告知家屬有這樣的捐獻渠道。如果家屬不同意,醫生不要再做任何說服工作,整個捐獻程序到此為止。
小黃擔心,他們的工作會被誤解有利益存在。
但現實情況是,在已捐獻器官的207例中,成功捐獻者90%家庭都涉及申請困難救助問題。
小黃發現,他所見證的器官捐獻者,多為貧困者和打工者,「富人很少」。
針對目前捐獻者人群構成,黃潔夫強調,這一捐獻人群分佈不代表器官捐獻以後的規律,「器官捐獻是一個公平公正的事業,決不能出現權力尋租,變成窮人捐器官,富人救生命,這是我們堅決反對的。」
中國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趙白鴿說,就目前情況看,如何給予貧困捐獻者合理的人道救助,是繞不開的話題。
郝林娜說,無論是從人道精神出發,還是從倫理學角度分析,以及從國際通行規則來看,這樣的人道救助是應當的、必要的,與器官買賣截然不同。
但救助背後,又會引來是否存在器官買賣的爭論。
「一定要保證捐獻在前,救助在後。」器官捐獻系統一內部人士說,因為救助才捐獻,就可能被懷疑涉及器官買賣,所以捐獻與救助要分開。
他說,救助要依據家庭貧困狀況確定,而且不能與捐獻數量掛鉤,「不能是捐一個腎救助多少錢,捐一個肝救助多少錢。這一定要與器官買賣分開。」
目前,有的試點省市已經制定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而全國也急需統一政策。在3月22日舉行的總結會上,一項重要議題是討論全國性的《人體器官捐獻基金管理辦法》。
機制和制度上的瓶頸
器官捐獻所遇諸多難題背後,凸顯機制與法律瓶頸。
其中,突出的問題是中國器官捐獻工作缺少專門管理機構,紅十字會在器官捐獻中的職責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據。
這一觀點在紅十字會內部已基本達成共識。
對於器官捐獻能否在全國推開,多名中國紅十字會負責人員一致認為,有待《器官移植條例》修訂,對紅十字會進行職責明確,並且紅十字總會獲批成立專門管理機構後,才能穩步推進。
根據《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試點方案》的要求,2010年9月,國家成立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委員會和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其中,「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設在紅十字總會。
但截至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器官捐獻只是紅十字會總會一個處的一項工作。」2010年9月,紅十字總會和衛生部共同向中編辦申請,推動成立國家層面的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
郝林娜透露,「目前,正在積極協調中。」
與新設機構相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已納入計劃。
3月22日,參與《器官移植條例》修訂的專家透露,修訂後,紅十字會在器官捐獻工作中將獲得合法名分。
2007年3月國務院通過的《器官移植條例》對不規範的移植加強了監管,為中國開展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國務院2012年的立法計劃中,「鼓勵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等已被列入《器官移植條例》的修訂內容。
郝林娜透露,在《條例》修訂稿中,進一步明確紅十字會職責,即「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宣傳推動、報名登記、捐獻見證、器官分配、緬懷紀念、人道救助等工作」,還或將增加「國家鼓勵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等條款。
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透露,修訂後的《條例》,最快在年內即可實施。
讓郝林娜欣慰的是,在試點評估過程中,紅十字會在12個試點省份發放了1000份調查問卷,調查對像涉及18-60歲的各個階層人員。72.4%的受訪者填寫了身後願意捐獻器官,只有6.8%明確表示不願意捐獻器官。
「有這麼高的器官捐獻支持率是出乎我們意料的。」郝林娜說,表示支持的器官捐獻人群中約70%是年輕人。在試點地區,累計登記的自願捐獻者就有1.5萬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