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羊城晚報報道,為爭奪土地,暴力損壞承包戶生產經營,使用捆綁、放火等暴力方式襲警。4月1日,佛山中院對「7·23陳村襲警」系列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為爭奪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黃家圍地塊,羅某文、吳某原等人在去年7月21日召集、組織多名陳村鎮紺現村村民前往被害人杜某承包的魚塘,對塘基進行挖掘破壞,導致魚塘養殖魚流失。杜某報案後,7月23日,3名辦案民警在依法對涉案人員盧某進行抓捕時,遭到村民圍堵,執勤麵包車被推翻,3名民警被捆綁在麵包車底座。多名村民採取手持木棍、鐵鏟等工具及要挾翻轉執勤麵包車壓死民警等方式,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解救、現場拍攝取證等職務,並與現場執勤民警對峙,造成執勤民警受傷及財物損壞。被告人梁某等人還用汽油淋、擦到三名被困警察身上,並將汽油引燃,幸現場消防人員及時將火撲滅。後經法醫鑒定,三名被捆民警所受損傷均為輕傷,在場執行公務的另三名民警輕微傷。
去年12月30日,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羅某文、吳某原等13人分別對定罪或量刑不服提起上訴,其中,上訴人羅某文認為其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妨害公務罪量刑過重。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某文組織村民挖掘他人正在使用的魚塘塘基,行為均有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該行為直接破壞了他人的生產經營,造成相應經濟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故該上訴意見據理不足,不予採納。佛山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羅某文等人罪名的事實清楚,證據經法定程序出示、質證,合法有效,且確實、充分,量刑並無不當,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羅某文等26名被告人分別因破壞生產經營罪、妨害公務罪、放火罪,判最高八年零兩個月、最低一年零九個月的有期徒刑,其中張某歡等6名被告人因具有法定從輕情節,被判處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