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地溝油源頭納入監管,不按規定執行餐廚廢棄油脂管理的企業,情節嚴重將被責令停業;問題食品不再讓生產者召回,而由食品經營者直接銷毀;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將終身被禁止從事食品行業。昨天起到4月25日,由市食品辦起草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登錄市法制辦網站或首都之窗對本草案提出意見。
條例加大違法懲戒力度
「准入更嚴格、涉及範圍更全面、對違法懲戒力度加大,是此次修訂稿的最大變化」,市食品辦負責人說,北京2007年就有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但由於北京85%的食品由外地供應,源頭控制難度較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虛假標註日期、食品加工作坊、食品攤販等仍是食品安全的薄弱環節,而且國家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也對食品安全管理作了較大程度的調整,因此北京著手進行修訂。
此次送審稿草案共68條,專門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食用農產品做了單獨規定,並在國內率先提出實行統一的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問題食品召回改為經營者銷毀
針對公眾關註的地溝油問題,餐廚廢棄油脂的管理被納入到草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收運和處置餐廚廢棄油脂,禁止以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以及以此類食用油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如果一旦發現企業未按要求執行餐廚廢棄油脂管理規定,除了責令改正,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外,情節嚴重的還面臨停業。
為防止退市問題食品通過生產企業重新回流到市場,草稿擬規定,對於過期食品、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含有危害健康物質的食品、腐敗變質摻假摻雜等五類食品,將由食品經營者直接銷毀,而不再由生產者召回。
食品違法犯罪也將遭到更嚴厲的懲戒,被吊銷食品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行業禁入時間,從3年上調到5年;而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更是終身不得投資食品行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新舊條例其他對比
草案
食品攤販:對於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由區縣政府建設適合食品作坊生產加工活動的集中區域,質監部門對其實施品種目錄監管。而食品攤販,主要在居民區、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劃定臨時區域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但不得形成食品攤販集中交易區,由城管部門實行品種目錄管理。
從業者准入:在國內率先提出對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建立培訓考核制度,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提供相關服務,分層級對食品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關鍵崗位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開展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農產品准入:由於北京絕大多數食品來自外地,因此將與農產品主要供應的省市建立食品安全區域協作,實現信息共享、檢測互認、案件協查和技術協作,保障安全食品供給。非基地生產的食用農產品上市前,應當提供相關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方可上市銷售。本地食用農產品實行生產者備案、農業投入品目錄管理,對農業投入品建立檔案,記載投入品來源、進貨日期、生產企業、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風險評估:對風險監測到或接到舉報發現的安全隱患,都要進行風險評估和檢驗,農業、園林綠化、質監、工商、衛生、葯監等部門也要負起責任,按照各自職責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監測。
舊條例
食品攤販:沒有相關規定,目前食品小作坊很多處於無照經營,食品攤販更是與城管部門打「游擊」,銷售的食品有很大的安全隱患。
從業者准入:沒有相關規定,目前隻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單位食堂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農產品准入:進入北京食品批發市場和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應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進入銷售的活禽、牲畜,應附帶承載養殖信息的標誌物。
風險評估:根據監測數據、檢測結果和國內外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評估,此前未提及對公眾舉報食品隱患的具體反應。
■ 亮點解讀
1 添加劑監管
制售食品者不得買亞硝酸鹽
草案
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添加使用記錄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從事餐飲服務業、現場加工制售食品的單位或個人、食品加工作坊、個體工商戶、民俗旅游戶,不得購買、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硝酸鹽等可能因濫用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的食品添加劑、調味料。
舊條例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不得存放、使用亞硝酸鹽,不得使用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解讀
對於此次草案中針對亞硝酸鹽的「禁購令」,北京市衛生監督所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此前對於亞硝酸鹽的使用,國家未作明確規定,但由於近年北京餐飲業出現過因把亞硝酸鹽當作「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故北京目前已規定,餐飲業經營者不得採購亞硝酸鹽。
同時,去年5月起,北京市衛生監督所開始嚴查食品添加劑濫用。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北京市衛生監督所已經研發了專門針對食品添加劑備案的程序,已在部分大型餐飲企業啟用,相當於一道「電子備案」程序。
餐飲企業隻要採購、使用食品添加劑,都要登錄該程序系統,輸入何時何處購買、如何使用等信息,所有信息將匯總錄入北京市衛生監督工作平台的信息庫中。
不過,「電子備案」方式目前尚未普及到眾多小餐館,依然要靠衛生監督員進行手工檢查、登記並備案。
2 市場准入
食品生產許可將分21類
草案
按照21種具體業態類別,對許可事項進行管理,實施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開辦食品生產加工廠、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取得質監的食品生產許可;商場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雜店、便利店、食品貿易商、無店鋪食品經營則獲得工商的食品流通許可。餐館、快餐店、小吃店、烘焙食品店、飲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送餐服務經營、農村民俗旅游戶、夜市由衛生部門發放餐飲服務許可。保健食品生產、保健食品經營則葯監部門進行保健食品許可。
舊條例
隻是籠統提到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組織或個人要取得行政許可,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解讀
市食品辦負責人介紹,市食品辦將對相關許可類別進行調整。其中,對於無店鋪食品經營者,要向社會公示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身份信息、食品流通許可範圍和其他食品信息,並且不得銷售散裝食品。尤其是網上的無店鋪食品經營,要持有「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進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但由於地域限制,目前主要是針對在北京地區開展網上經營的人。
■ 經驗
借鑒香港按類別發牌照
考慮到北京是特大型消費城市,此次借鑒了香港等地按行業類別發放食品牌照的經驗。香港地區規定,對食肆、烘製麵包餅食店、食物製造廠等,須向食物環境衛生署申領牌照。此外,食環署還簽發許可證給某些店鋪以供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如切開售賣的水果、壽司、刺身、介貝類水產等。
3 問題食品
過期食品將由經營者直接銷毀
草案
經食品安全部門認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根據情形採取補救、召回或銷毀等措施;屬於食品安全法第28條中規定的五類食品,食品經營者進行銷毀並記錄,所需費用由食品生產者承擔。如有證據表明食品經營者有過錯的,食品經營者承擔相應費用。
舊條例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並記錄處置結果。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商。
解讀
市食品辦負責人表示,這是為了強化對問題食品的退市監管,為防止出現諸如染色饅頭等過期食品再上市的現象,經認定的危害公眾身體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要由食品經營者直接銷毀,不再由生產者進行召回。
這五類食品是: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記者瞭解到,目前一些超市商家對問題食品,有的是直接銷毀,有的則是退回廠家自己處理,無疑造成監管真空,一些食品二次流入市場。
4 廚余監管
未經許可禁處理廢棄油脂
草案
擬實行餐廚廢棄油脂登記排放制度和資源化管理,餐飲服務單位應設置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設施,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和處置的要取得許可,配置符合標准的運輸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收運和處置餐廚廢棄油脂;禁止以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以及以此類食用油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舊條例
沒有針對廢棄油脂地溝油的專門規定,僅有「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及餐廚垃圾進行處理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解讀
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研究員陳君石認為,對地溝油進行源頭監管是治理地溝油的根本方法,但是目前,源頭監管並沒有達到100%有效的情況下,仍需要公安部門加大對使用地溝油的監管處罰。
陳君石說,如果發現了地溝油,相關部門必須追查到底,「被精煉出的地溝油到底流向了哪裏,現在一直沒有說過。到底有多少地溝油流入市場和餐桌也沒有確切數字。所以治理地溝油不能僅局限在源頭監管上,還要執法部門加強過程監管。」
5 行業退出
食品犯罪終身不得再入行
草案
設置行業禁入規定,被吊銷食品相關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食品行業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投資食品行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建立在食品生產經營現場和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媒體進行違法行為公示的曝光。
舊條例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自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解讀
市食品辦負責人介紹,與舊條例相比,食品行業禁入規定變得更嚴厲,以加大對食品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和懲戒力度。一旦被吊銷執照後,禁入時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從原來的3年上調到5年。食品犯罪後,也不僅僅是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而是終身不能再從事任何食品生產活動。
北京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背景
●2007年
北京率先出台《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通過立法建立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2009年
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頒佈實施,對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和制度等作了較大程度的調整。
●2011年9月15日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通過《條例》修訂的立項。
●2012年4月6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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