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徵收補償決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准予執行。昨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裁定不准予執行的七種情形。
2011年1月國務院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廢除了行政強拆,改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昨日,最高法發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房屋徵收、受理後如何進行審查和裁定等問題進行了規範,並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 焦點
強執原則 強制執行實行「裁執分離」
【法釋原則】
最高法介紹,司法解釋在充分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的基礎上,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等方面,對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
【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台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確定補償標準,並強制被拆遷者接受,行政機關則是自裁自執。行政機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行政機關的權力不能被控制。這往往會引發被拆遷者與拆遷者之間的暴力對抗。
「裁執分離」是指做出裁決的機關與執行的機關應該分離,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司法解釋將原來徵收補償條例的第28條,從法院強制執行角度,做了具體規定。法院在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主要是審查的角色,而不是主要負責組織實施的角色。通俗地說,在強制拆遷問題上,法院做「文官」,而不做「武官」。
法院審查 申請強執法院可組織聽證
【法釋摘要】
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解讀】
馬懷德: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是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的一種方式,也是普通案件法院辦案的方式之一。確立這種方式,有助於法院更客觀地瞭解被徵收人的訴求,更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
法院裁定 七種情形法院不准予強執
【法釋摘要】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不准予執行:(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 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 程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解讀】
王錫鋅:原來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主要是看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這次新加入了「或者正當程序」,大大加強了審查的強度。另外,「明顯不符合 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這充分體現了執行中對個人權益的保障。
馬懷德:不予政府執行的七種情形,實際上都是針對行政機關現實存在的違法的情形。根據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經常容易犯的錯誤,來確定法院的審查標準,這個標準對於相對人來講是保護性的;對行政機關是一種制約、監督性的標準。
執行主體 強拆一般由市縣政府實施
【法釋摘要】
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法院執行。
【解讀】
王錫鋅:從立法語義表述來說,前者是原則。法院之所以不去組織實施拆遷,一是因法院能力問題;第二,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來做的,由法院實施風險較難控制。
從立法文字的背後來看,這種所謂的留個「尾巴」,可能反映了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之間,在「誰來組織落實」這個「燙手山芋」的問題上是有博弈的。
馬懷德:如果法院更具有執行條件或更便於執行的話,那麼法院也可以實施。比如說拆遷補償款。做出了拆遷補償決定,當事人既沒有起訴也沒有申請獲益, 那麼行政機關就此可以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法院做出准予裁定的決定後,通常情況下比如說把款項由行政機關付給被拆遷人。如果法院方便的話或者法院條件具備 的話,法院可以直接將這筆補償款打入被拆遷人的賬戶,或者可以提存,放在一個公共賬戶裡。實際上,只是在例外情況下,由法院自己來實施徵收補償決定的執 行。
■ 背景
拆遷法規沿革
●1991年6月1日
當地政府可組織拆遷
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
●2001年11月1日
行政機關可自行強拆
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行政機關可自行強制拆遷;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
●2011年1月21日
暴力拆遷可追究刑責
國務院公佈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必須「補償先行」;暴力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可追究刑事責任;徵收範圍確定後「違建」不補償;新條例改「拆遷」為「徵收」,突出保障被徵收者權益。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強執由法律設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強製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13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2年4月10日
強執實行「裁執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012年4月10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