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網報道,5月9日上午,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副廳長陳錫誠涉嫌受賄、玩忽職守、貪污一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陳錫誠表示認罪服法。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在審判長宣佈「下邊由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被告人陳錫誠的情緒很激動,鼻涕和著眼淚一起流下,他說:「走到今天這一步,我感到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家人,我想我確實有罪。我希望法庭根據我到案後的表現,能夠給予一個公正的判決。」在法庭審理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他放棄了自我辯護的權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錫誠在擔任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開發手續辦理、建築企業資質審核和他人職務晉陞等事項中,為相關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自1999年6月至2010年11月,索要和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90萬,港幣2萬元。2007年1月,被告人陳錫誠利用其擔任雲南省建設廳副廳長兼雲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理事長的職務便利,在對該協會財務支出的審批中,審批報銷其個人購買的黃金製品,非法佔有公款69800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被告人陳錫誠在擔任雲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指揮長期間,不認真履行指揮長的職責,導致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舉措得不到落實和國家優惠減免的8112959.96元費用流失,構成玩忽職守罪。
公訴機關在量刑建議中。提出對被告人陳錫誠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三罪數罪並罰;對索賄罪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錫誠在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了貪污公款和玩忽職守的問題,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貪污、玩忽職守罪行,以自首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其受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錫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放棄了自我辯護的權利。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錫誠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認為陳錫誠作為指揮長的職責不明確,流動人口公寓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寓公司」)是股權轉讓,不是項目轉讓;項目被用於商品房開發不是陳錫誠的行為導致的,造成有關規費、稅費的損失不應算作陳錫誠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公訴機關在答辯中強調指出,雲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對項目負有監管職責。公寓公司以股權轉讓的形式達成了項目轉讓的實質,公司名稱不變,公章不變,項目名稱不變,援引省政府批復精神不變,使得實質的公益項目性質變成了商品房開發性質,導致商品房開發不能享受的減免,被陳錫誠以公寓公司的申請得到了減免,最終造成惠民工程未能造福於民,造成了八百多萬規費、稅費的流失。
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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