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5月18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賴昌星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自1999年8月因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潛逃加拿大13年後,這名一度在中國家喻戶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終於得到法律的審判。但是,其轉移的境外資產如何處理因鮮有披露也格外受關注。《中國新聞週刊》獨家渠道獲悉:有關部門正在進一步瞭解賴昌星在國外的資產狀況,並擬與加拿大簽訂「關於返還和分享被沒收財產的協定」。
對於兩國如何分配被沒收財產,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這主要視該國在執法合作中貢獻的大小來定。「這是鬥爭和妥協的產物,也是基於解決問題的需要。」
近幾年,隨著高山、余振東等外逃人員或被遣返或被引渡,對於追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中國已經與國外形成良性執法合作機制。同時在追贓方面一直在試圖有所突破。
「我們不能僅僅只『追人』,還要『追物』。」5月22日,反腐敗國際合作問題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陳雷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壓縮外逃人員生存空間,切斷其生活來源,是目前的常用策略。
外逃資金成謎
中國每年外逃資產究竟數額有多大?至今並無權威說法,一些部門和研究機構也曾公佈過相關數字,但大多也是「猶抱琵琶」。
在陳雷剛剛出版的《反腐敗國際合作的理論與實務》一書中,對於腐敗犯罪資產追回(返回)有專門論述,並對腐敗犯罪資產外逃現狀進行詳盡分析。這位長期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專家,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賄賂總局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高級檢察官,曾參與辦理多起在國際上有影響的境外追逃追贓大要案。
在追贓實務與理論研究上,陳雷更有深耕。2007年和2011年,由其分別申請主持並獲准立項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反腐敗國際合作的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中國適用問題研究」頗受關注,前項研究成果已結項。
據陳雷在書中引用的2004年8月商務部研究院的一份《離岸金融中心成為中國資本外逃「中轉站」》調查報告稱: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大約有4000名腐敗官員逃往國外,帶走大約500多億美元的資金。據悉,該報告既出,就曾引起中央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外逃資產也因此成社會關注熱點。
「我國外逃犯罪嫌疑人究竟帶走多少資金,難以統計出具體數字。」陳雷坦言,在經濟體制轉型期,犯罪後潛逃出境或將贓款轉至境外的案件日益增多。
陳雷認為,外逃犯罪嫌疑人帶走資金雖然由相關部門或研究機構公佈的標準不一,但其嚴重程度可見一斑。「目前究竟有多少犯罪資產轉移到境外,尚未有準確數字,但絕不在少數。」
從已發個案中的外逃資金數額分析,還是相當巨大,從過去的幾萬元、幾十萬元發展到現在的數百萬元、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
據陳雷分析,愈七成出逃貪官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元。
陳雷在書中披露了幾起金額過億元的案例:涉案金額最高的是上海大東江實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蕭洪彬,涉嫌騙匯約61億元;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等人涉案4.83億美元;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何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夥同他人內外勾結利用偽造票據進行詐騙,騙取10億元巨款。
除了對外逃資金數額進行分析,陳雷還對向境外轉移贓款贓物的慣常手法予以總結:通常情況下,以洗錢方式將贓款贓物「漂白」或變現後,通過銀行或地下錢莊渠道轉移境外,是最基本的犯罪手段;而對於收受房產、名貴字畫、貴重物品等不易轉移或限制流通的贓物,往往是先轉移到親友的名下或由親友代為保管等加以隱匿,等待時機成熟後,迅速變現並將其轉移境外。
此外,對於潛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無法轉移(如房產)、來不及轉移或隱匿的贓物,數量也十分龐大。
陳雷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據有關執法辦案部門不完全統計,已採取查封、凍結或扣押措施的案件期限絕大多數都超過5年,時間最長的超過了25年。
以追贓促追逃
但是,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外逃犯罪嫌疑人引渡或遣返回國內,對中國有力打擊犯罪、特別是外逃的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意義重大,利大於弊。現實不能忽視的是,追逃成本大、追贓返還難,大量嫌疑人因無被引渡之憂且提前轉移大量財產,而在異鄉逍遙法外。
陳雷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追贓可以有效迫使犯罪嫌疑人回國,因為追贓使其在境外的物質基礎受到極大限制,進而可以促使追逃成功。
1994年,時任加拿大總督納蒂辛訪華後,中加雙方簽署《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開始雙邊刑事司法領域合作。該條約對司法協助的範圍予以列舉,包括「涉及贓款贓物和歸還被害人財物的措施」。
但是具體到遠華案件,追贓並不是那麼順利。據《財經》報道,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諾還包括,賴昌星在加拿大的資產由加方罰沒;被遣返後其不會受到司法機關虐待,享有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其親屬及財產亦將受到相應法律保護;中加將開展大規模的經濟合作,等等。這其實等於放棄了對賴昌星轉移到加拿大的涉案款物的追索。
對於這一說法,有關司法部門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予以否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二條規定,司法協助的範圍包括搜查和扣押犯罪所得和涉及贓款贓物及歸還被害人財物的措施;該條約第十七條還特別規定了「贓款贓物」處理原則,規定「被請求方一旦發現前款所述贓款贓物,則應採取其法律所允許的措施對贓款贓物予以凍結、扣押或沒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被請求方可以根據請求方的請求將上述贓款贓物移交給請求方」。
陳雷認為,對犯罪分子通過洗錢等渠道將犯罪所得或非法資產轉移到境外的,不論犯罪嫌疑人有沒有被引渡或遣返,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和條約或協定,都可以通過獨立的資產追回程序或司法協助程序予以追回或返還。賴昌星的遣返也是如此。
法律亟需細化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其突出特點之一就是增設了第五編「特別程序」,其中第三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據悉,增設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主要是基於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及追繳腐敗犯罪資產的客觀需要,也是落實中國批准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具體措施。
「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大大壓縮了外逃犯罪嫌疑人生存空間,同時也為中外執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陳雷告訴《中國新聞週刊》。
在新刑訴法通過之前,對於外逃犯罪嫌疑人留在國內的犯罪所得或財產,無法通過沒收財產的方式加以追繳,只能由檢察機關或其他執法機關長期或無期限查封或扣押;另一方面,對於被其轉移到國外的財產,則更無法提供中國審判機關的沒收裁決以請求財產所在地國家的司法機關協助執行。
「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將會以追贓促進追逃。」陳雷說,鑒於現實中法律規定過於原則而缺乏可操作性,他建議最高檢制定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證據標準或訴訟細則,聯合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細化特別沒收程序,以做好追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