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網報道,行政強製法今年1月1日施行。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根據行政強製法對地方性法規做了一系列修改。《重慶市查禁賣淫嫖娼條例》中對賣淫嫖娼者實行勞動教養的規定,在這輪修改中被刪除。
《重慶市查禁賣淫嫖娼條例》第八條原來的規定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一)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執行期滿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二)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後五年內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予以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次修改,將「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並無勞動教養的規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中,對此修改所做出的說明是:取消下列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十條的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蔡開文做了進一步說明:《重慶市賣淫嫖娼條例》於1997年制定,2006年11月修訂,主要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八條規定的「強制性教育措施」主要指勞動教養。主要依據是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且第三項只作了原則性規定:賣淫,不夠刑事處罰的,收容勞動教養。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行為規定的是拘留的強制措施,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修改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王敬波教授和國家行政學院楊偉東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勞動教養的正當性一直受到質疑,隨著勞動教養適用範圍的日益縮減,其必然會面臨轉型,將來出台《違法行為矯正法》對此類行為進行規制,是一個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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