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站消息,現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稱現行辦法)是我國互聯網管理的基礎性法規,自2000年公佈實施以來,對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面臨一些新問題,為進一步促進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眾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對現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主要原則
按照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堅持發展與管理並重,堅持從實際出發,切實服務於互聯網執法實踐,修訂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管理與發展相協調。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服務。管理重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重在加強基礎管理,解決多年來發展、管理工作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同時,努力使新的管理措施能夠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與合理應用。
2、著力明確相關主體權責關係。著力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相關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門及用戶等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鼓勵公眾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
3、增強前瞻性和包容性。盡可能對相關內容作原則性規定,避免因具體概念而制約法規的適用性,為互聯網的未來發展和管理預留空間。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共6章、40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論壇、微博客等的許可審批。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佈信息的服務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關係公民人身健康、財產安全,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設定行政許可。據此,徵求意見稿第十條對論壇、博客、微博客等服務的許可作出了規定。為增強法規的前瞻性,徵求意見稿將上述服務形態概括為「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佈信息的服務」。
2、完善辦網站准入條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屬於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關係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需要服務提供者具備特定信譽、特定條件。為此,徵求意見稿第七條對辦網站規定了統一的基本准入條件。
3、強化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責任。借鑒國外互聯網管理的一些做法,徵求意見稿從事前、事中、事後各環節明確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公共信息巡查、合法資質查驗、應急處置及具備安全防範措施等,以更好體現誰主辦、誰負責的精神,使權利和責任相統一。
4、強化相關服務提供者的記錄留存義務。為適應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的需要,徵求意見稿參照其他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現行辦法有關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記錄留存期限作了調整,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所發佈的信息和服務對像所發佈的信息,並保存6個月」;「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日誌信息,保存12個月,並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詢提供技術支持」。
5、對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作出規定。去年12月以來,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等5城市試點推行了微博客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工作,對打擊網上違法犯罪活動、淨化網絡環境、強化網民責任意識、推動誠信社會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佈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明確了使用論壇、博客、微博客等互動服務的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的要求。
6、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為防止公民個人信息被洩露和非法使用,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徵求意見稿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身份信息、日誌信息等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洩露或違法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條款,並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處罰措施。
7、規範政府部門監督檢查行為。為規範政府部門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徵求意見稿對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提出了嚴格要求,包括: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許可、備案情況,公眾有權查閱有關許可、備案情況;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執法職責,至少應有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監督檢查、執法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制度,應當建立公眾舉報制度,依法受理公眾舉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