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財新網報道,香港證監會自上月起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建議展開咨詢。為期兩個月的咨詢將於下月初結束,而這一考慮刑罰「失職」保薦人的建議卻不被業內人士看好。
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建議自5月展開咨詢,將於7月6日結束。該建議進一步加強監管,規定保薦人須就招股章程中的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負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最高可處罰款70萬港元及監禁三年。
6月12日,在港交所會議廳舉行的研討會上,參與討論的律師、學者、會計師、公司董事均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建議提出質疑或表示反對。
長盛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莎莉指出,這份建議有的規定模糊,且要求保薦人呈交上市申請前完成「所有合理盡職審查」,這在技術上雖有可能實現但不實際。
針對內地來香港上市的公司,某些「特殊時候」,保薦人可能沒辦法獲取要檢查的全部資料。「合理」盡職審查的範圍也模糊不清,劉莎莉補充說。
她表示,進行所有合理的盡職審查需要一定的時間,而該份建議並沒有規定其中保薦人面談、實地考察和遞交申請的過程中若出現改變應怎樣劃歸責任。
所有合理盡職審查還不包括任何「本質上只能於過程中較後時間處理的事項」,但此類事項的規定並不明確,她同時指出。
劉在報告中坦言,因缺乏有效執行機制來保障投資者權利,尚不清楚該闡述的建議是否能有效促進保薦人遵守規定。
香港董事學會主席黃天祐會上表示,反對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同時認為「保薦人只要是做足功課就不應坐監,有些生意的事可能只有上市公司自己最清楚」。
新華匯富融資有限公司董事甄文星亦表示,大多有問題的上市公司都源於財政報表信息質量的不可靠,但保薦人不是全能專家。
「投資者期待的是相關專家盡職完成他們各自的工作,他們應該對自己提供的信息負責。為什麼只有保薦人被要求負責?」甄文星提出質疑。
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朝光在研討會中提出,應僱傭會計做財政上的盡職審查或其他有助於保薦人完成工作的事。
雖反對加強監管,但黃天祐同時呼籲保薦人在盡職審查上應做到不遺餘力,三思自己的職責,組織好董事會,盡早籌劃董事培訓,且與同行間及時分享經驗。
香港科技大學財務學系系主任陳家樂在會中提出,用法律規定方方面面很難,且執行成本高,不如在市場建立聲譽機制,採用市場懲罰的手段。監管者可以要求公開保薦人參與上市的記錄。
「屆時保薦人要考慮聲譽風險。」陳指出,研究調查顯示,IPO抑價程度和包銷商的聲譽有很大關係,法律可用來懲治特別嚴重的不當行為。
就該建議,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此前表示,投資者依靠保薦人擔當市場素質的主要把關者,該建議旨在「鼓勵所有保薦人商號一律採取最佳的作業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