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武漢晨報報道,「駁回王海劍、王偉、王安安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昨天,省高級人民法院就12.1銀行爆炸案如上宣判。
6月25日,省高院再次開庭對「武漢12·1銀行爆炸案」宣判,確認去年12月1日17時30分左右,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傷,公安機關當月先後將王海劍、王偉、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今年5月14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均犯有爆炸罪,其中主犯王海劍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於賠償責任;從犯王偉被判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從犯王安安有自首情節,被判6年。
宣判後,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6月13日,省高院二審庭審該案,控辯雙方圍繞王海劍是否是主犯、其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及3人的定罪量刑等焦點展開辯論。
鑒於案情重大,此案被提交至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昨天正式宣判。
高院法庭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王海劍、王偉、王安安的上訴,維持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刑事部分判決;維持主犯王海劍死刑的刑事裁定,並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王海劍是主犯
昨天,省高院開庭對武漢12.1銀行爆炸案作出二審宣判。主審法官對王海劍上訴理由逐條駁回。
王海劍和他的辯護律師上訴時曾表示,一審判決王海劍為主犯證據不足,王海劍實施爆炸的行為受到他人脅迫。
針對這一上訴理由,法官駁斥:王海劍自己學習、研製爆炸物;他邀約王安安來漢,一起製造並測試爆炸物效果,一度炸傷自己的左眼;他選擇目標銀行,多次測試遙控裝置效果;在王偉、王安安提出不再參與時,王海劍一人執意前往實施爆炸等。
由此看出,王海劍在本案中自始至終起到策劃、指揮、實施等主要作用,王海劍為本案主犯,準確無誤。
二、王海劍不是過失引爆
一審判決王海劍死刑後,王海劍提出上訴的第二條理由為「王海劍不是故意引爆爆炸物,而是因緊張觸按按鈕,應屬過失爆炸罪。」
對此,主審法官認為,王海劍為犯罪作了長期、周密準備,製造大量爆炸物,多次測試爆炸物和遙控裝置的效果,「由此看出,王海劍只要遠離爆炸目標,或者不去觸摸遙控器,都可以阻止爆炸發生,也就是說王海劍有能力中止爆炸行為而沒有這樣做,他選擇伺機作案,不是過失引爆,而是故意為之,最終釀成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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