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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99%嫖宿幼女罪判皆重判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7-2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我已經正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出《關於『取消嫖宿幼女罪,嚴懲針對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議書》。請你支持我的行動,一起推動重懲未成年的性侵害,取消嫖宿幼女罪。」

7月11日,某知名網站總裁張向東發出了這樣一條微博,超過14萬次的轉發、2.7萬多條的評論,再次將這一一直飽受爭議的罪名,推向輿論中心。

「我希望保護自己的女兒不成『犧牲品』」

「很多人問我:你一個做IT的,為什麼要『攙和』刑法界的事?今年3月以來,頻發的嫖宿幼女案讓我覺得這件事很過分;而且,身邊很多人都做了爸爸,我希望保護自己的女兒,不成為這個罪名的犧牲品。」張向東這樣闡述他的初衷。

2009年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陝西略陽縣多名村鎮幹部輪姦12歲少女,今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員大規模「嫖宿學生處女」……近年頻發的此類案件,不僅因公職人員涉案而備受矚目,更因其中的受害女孩多不滿14歲,而刺激著公眾的道德神經。

在包括張向東在內的諸多民間人士眼裡,正是1997年,被從《刑法》強姦罪裡單拎出來的嫖宿幼女罪,為上述「姦淫幼女者」提供了「保護傘」。

「許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買處』思想。而不滿14歲的幼女,身心上根本不具備『性同意能力』,這些買春者完全具備姦淫幼女的強姦罪構成要件。」張向東在《建議書》裡寫道,「但很多時候,犯罪分子強調自己『給過財物』,就能把刑責很重的『強姦』行為,轉化成了刑責很輕的『嫖宿』行為。」

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姦淫幼女作為強姦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按照強姦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張向東看來,這種「震懾力明顯不夠」的刑罰,使這一法律規定出台15年來,不僅沒有拴住伸向14歲以下幼女的犯罪之手,反而加劇了幼女被拉進賣淫團伙,或者援交組織的趨勢。

「儘管缺乏國家級權威統計數據,但媒體近年來報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數量有所上升,受害女童的數量也在增加。僅以嫖宿幼女罪出台後前3年的統計數據分析,根據全國婦聯的來信來訪統計,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1997年下半年為135件,1998年為2948件,1999年為3619件,2000年為3081件,3年間猛增了20多倍。」張向東在《建議書》中這樣寫道。

張向東建議:廢止嫖宿幼女罪,將它並入強姦罪並從重處罰。這一建議幾乎已經成為民間的普遍呼聲。今年6月6日,張向東曾在網絡上發起了題為《「嫖宿幼女罪」還是「強姦罪」》的投票,截止發稿,已有超過12萬網友參與,超過98%的人支持「立即廢除嫖宿幼女罪,保護未成年人,重懲罪犯」。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

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由來已久,而其遲遲未變的一個重要因素,恐怕在於法學家的「角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曾全程參與1997年這一罪名「誕生」過程。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嫖宿幼女曾經一概都按強姦罪論處。「但當年《刑法》修訂時,社會上確實出現了幼女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現象。既然它客觀存在,就不得不考慮,不宜再籠統地概之。」

他指出,設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與強姦罪相對應的,而是與一般「不認為是犯罪」的嫖娼活動相對應的。

「如果嫖宿已滿14歲的少女,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對象是不滿14歲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這本身已是一種重罰。」高銘暄教授說,「加上考慮到嫖宿幼女一般發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場所,並且不使用暴力、脅迫、麻醉、引誘等手段,因此當時認為定性為『嫖宿幼女』,比『強姦罪』更確切一些。」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是與廢止嫖宿幼女罪的網民呼聲相「角力」的另一個人。在他看來,「嫖宿幼女刑罰過輕」是個偽命題。

「刑罰重不重,不能光看紙面。司法實踐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他舉例稱,雖然《刑法》規定強姦罪的「頂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適用於3次以上並伴隨暴力的極惡劣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強姦1次、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強姦,多數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貴州習水案中,有3人獲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間。」阮齊林說,考慮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屬於「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經體現得很重了。」

針對15年「頂格刑」不夠高的質疑,阮齊林教授強調,一般公眾並不瞭解,判定某種罪在立法者眼裡「性質嚴不嚴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則更多考慮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這就是為什麼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頂格低」。

「比如《刑法》中規定,綁架罪的起步是10年,搶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們就說綁架罪比搶劫罪性質重。但綁架罪的刑罰裡,沒有死刑,搶劫罪有死刑,因為暴力搶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綁匪不弄出人命來,不會定死罪。」他舉例說。

在阮齊林看來,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經用比強姦罪更嚴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擁有「性處理權」。

「打通」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

嫖宿幼女罪究竟該存該廢?在爭議聲中,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已經發起調研,調研小組選取嫖宿幼女案件多發地區進行,並承諾盡早出台針對該罪名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推動廢止嫖宿幼女罪的遠不止張向東這個「外行」。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等都是積極的行動者。

這些「內行」也建議,凡是與不滿14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論是否自願,不論有無金錢交易,都應該按照強姦罪依法嚴懲。

張向東曾用一張柱狀圖,展現了韓國、德國、美國等國的相關規定。「這些國家規定:成年人與16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的,都要負刑事責任,要受重罰,不管是否有性交易。」他說,「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此傷害,應該是一種共識,不該分有償和無償。」

而高銘暄、阮齊林等教授則認為,鑒於「立法中已經做了細緻地考慮」,廢止嫖宿幼女罪,並無必要。

「判斷一個罪名是否有震懾力,要看的是大多數普通案子怎麼處理,而不是極端個案怎麼處理。總體上,如不考慮其他加重情節的話,嫖宿幼女罪比強姦罪判得重。一兩個極端例子判不了極刑,不意味著這個罪名對幼女保護不力。」阮齊林說。

還有法學專家指出,立法機關應對社會民意進行充分考慮,「但刑法作為基本大法,需要保持穩定,不能輕易受社會情緒左右。」

張向東等提出,判定「嫖宿」是將幼女定義為賣淫者,是對其的二次傷害。對此,阮齊林認為,這更多的是觀念問題。「成人社會對此都有共識:小孩子是受害者。而一個社會對引誘、組織、強迫這些幼女賣淫的如何懲處,才是衡量這個社會是否尊重、保護幼女的標尺。」據他介紹,我國《刑法》對強迫幼女賣淫,刑罰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這方面的懲處力度,在全世界也是少有的。」

但阮齊林教授也認為,嫖宿幼女罪「頂格刑」太短,對「一嫖再嫖」或情節惡劣的人,缺少束縛。

「一種解決辦法是將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打通』,選取二者中刑罰重的那一個適用。」他表示,適用嫖宿幼女罪刑罰重的,就定嫖宿幼女;如果達到3-5次以上或者有極端情況的,則定強姦罪,相應刑罰更重。「兩種罪本來就是相通的,不是排斥的。」

此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明祥認為,還應對「何為嫖宿」作更嚴格地解釋,以免被濫用。只有幼女之前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且收過錢,現在又基於自願同男子發生性關係,甚至主動向男方提出金錢給付要求,才能解釋為賣淫,並進而認定為「嫖宿」。阮齊林在此基礎上表示:「不能說給錢的都是賣淫,不符合上述對幼女『嫖宿』標準的,應該直接定為強姦。」

7月11日,自稱第一次參與公共事務的張向東,已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寄出了自己的《建議書》,目前在等待回應。

      責任編輯: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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