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生活新報報道,「明明有二孩生育證,離臨產還有10天時卻被計生幹部強行拖去引產。」7月30日,網友「闖玉溪」在金碧坊論壇發帖稱,2005年她被強制引產,當時已懷孕8個月。近日,記者在玉溪找到了當事人唐樂瓊,她稱網上所發佈的信息都是事實。但時任計生幹部的方紅萍卻表示,按照當時的法規,唐樂瓊不能生二胎,讓其引產是依法所為。
網曝
計生幹部帶人逼大齡孕婦引產
7月30日,金碧坊論壇網友「闖玉溪」發帖稱:「我是一名孕婦,又是一名特產孕婦。我已合法登記了二胎准生證,2005年3月16日離臨盆還有10天時,縣計生局局長方紅萍領著工作人員來到家裡,他們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我去做掉孩子,當時我已37歲,懷孕8個多月,計生局局長目前仍逍遙法外無人敢管。」該網友還貼出了「生育註冊登記表二」、「育齡人群基本情況登記表一」以及「玉溪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三張圖片。
該帖發出後,連續被各大論壇、微博轉載,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截至昨日15時許,數千網友評論了該帖。網友「金馬腳下」評論稱:「按照我國的現行法律來講,這個計生局局長及其幫兇涉嫌故意殺人罪,這應該是一起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此外,還有很多網友支持當事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網友對該帖的真實性表示懷疑。
當事人
持有二孩生育證仍被強行拉上車
日前,記者在玉溪市找到了該帖涉及的當事人唐樂瓊,她表示,網上所發佈的信息都是真實的,她還掏出一本紅色的《新平縣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綜合服務證》(下簡稱《生育證》),該證內「生育註冊登記表二」注有「2002年4月26日申請生育貳孩」字樣,並蓋著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揚武鎮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公章。
唐樂瓊稱,1996年9月她生育了一個女孩,丈夫當時在中國農業銀行新平縣支行揚武營業所工作,屬於非農業人口。按照當時《雲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夫妻一方是非農業人口,另一方是農業人口,在不突破縣的人口控制指標的前提下,由鄉鎮計劃生育委員會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在這樣的情況下,唐樂瓊夫婦於2002年4月19日申請了第二孩生育證,揚武鎮計劃生育工作站通過審查後,於當年4月26日辦理了《新平縣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綜合服務證》生育二孩證件。
2004年7月唐樂瓊懷孕,預產期是2005年4月7日。她稱,2005年2月21日,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口頭告知其丈夫原發准生證無效,並於3月13日向她下發了新計生字(2005)03文件,宣佈他們領到的《生育證》無效。3月14日,唐樂瓊前往玉溪市計劃生育局反映情況。「走出門口時遭到當時揚武計生委主任李雲文和新平縣計生局一名女工作人員等人的圍堵,他們將我強行拉上車。」唐樂瓊稱,當時她就報警了,但警方做完記錄就走了,她以回家拿衣服為由才得以脫身。唐樂瓊向記者出示了一張2005年3月23日的診斷書《玉溪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欄中寫著「G2P2孕36+5周頭位引產一死嬰」,這證明了唐玉瓊懷的是第二胎,同時,也佐證了其已懷孕8個月的事實。
計生幹部回應
「發過生育證但政策變了,並未對她威脅圍堵」
對於網帖所說的情況,時任新平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方紅萍以及時任新平揚武鎮計生辦主任李雲文均予以了否認,並表示,當時都是依法所為。
方紅萍稱,當年確實給唐樂瓊夫婦發放了生育證,但2002年9月《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正式實施後規定,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非農業人口的,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此外,按照《生育證》管理辦法,《生育證》從發放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如果有效期限內未生育的,應重新申辦《生育證》,唐樂瓊夫婦2002年4月26日辦理了二孩生育證,但是2003年未生育,加上有一方是非農業人口,他們的第二孩生育證是無效的。
「當時新法出來後,2003年和2004年都在清理註銷和回收新法生效前發放的生育證,但是到唐樂瓊家回收時,她就以找不到為由拒絕了。」當時上門回收生育證的李雲文稱,已要求唐樂瓊找到生育證後送到計生辦,並口頭告知她不能生育。
「雖然原來的生育證沒有明確標明期限,但是我們都會口頭通知是一年的期限。」李雲文說,當時清理註銷生育證時,對於一非一農的生育證,如果持證人懷孕了就重新更換,如果沒有懷孕就收回生育證。
2005年2月,當地計生部門發現唐樂瓊懷孕了,就開始上門勸說。「剛開始叫她老公來做工作,她老公還同意了。」李雲文稱,當時只是宣傳政策要求,並無威脅的言論,比如生下孩子會產生哪些後果,「我們沒有開除她老公公職的權力。」
而對於唐樂瓊遭到王鵬和李雲文等人圍堵並強制拉上車這一說法,李雲文也予以了否認:「怎麼可能,當時我們根本沒有車。」他稱,當時他們接到市計生局的電話稱,唐樂瓊在市計生局上訪,他們趕到計生局後,唐樂瓊看到他們就跑,他們在門口追上了唐樂瓊,並再一次勸她打掉孩子。
「當時做了一個多星期的工作,最後她同意主動去市人民醫院做引產手術。」方紅萍稱,唐樂瓊還不讓計生人員陪同,是農行領導和計生局的副局長以及唐樂瓊老公的老師一起陪她在醫院簽字。「她不願意簽字,我才到醫院,等她簽完我就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