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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收受禮單全上網 細到禮籃等物品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8-1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北京晚報報道,在香港,「被ICAC請喝咖啡」言外之意就是被廉政公署調查,可以被看成是具有香港特色的「雙規」。今年3月29日,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炳江及郭炳聯兄弟,同被廉政公署請「喝咖啡」。隨著三人在7月13日被香港廉政公署以8項罪名正式落案起訴,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模式,再次成為海內外輿論關注的焦點。

香港目前是世界公認的最廉潔的地區之一,在各種國際清廉指數排名中,始終名列前茅。幾十年前,貪污腐敗還是香港社會的痼疾。徹底改變這一切的是1974年問世的廉政公署。

無底線 查處貪污沒有金錢限額

在香港,貪污沒有金錢的限額,非法獲得10港元與1000萬港元都是貪污,儘管法庭在審判時會有不同的量刑,但不會因貪污數額少而免予檢控。執行反貪污法例的香港廉政公署人員調查範圍極廣,大到政府官吏受賄巨款,小到廟宇內香油捐款箱裡少了一點零錢,都會展開調查。

對於公務員隊伍本身,香港在規範制定和行為監督上都非常細緻嚴格。任何一名香港公務員,接受價值1000港元或以上的利益均屬犯法,400至1000港元利益則需要向上級申報。事實上,幾乎沒有上司會批准這樣的申請。而當以公職身份出席活動時,若抽中獎項,則必須選擇放棄或把獎品交回大會重抽。

在香港公務員圈內有這樣一句話:要做到比白色還白,無懈可擊。按照香港法律,貪污與賄賂是同義詞,賄賂罪即貪污罪,行賄和受賄均屬犯法,同樣必須嚴懲。每一個公務員,在處理每一件事時,都會首先考慮這樣做合不合法,這幾乎是一種條件反射。

無例外 行政長官貪腐也可調查

香港廉政公署專員執法過程只需向行政長官一人負責、匯報工作。只有行政長官一人有權向廉政公署發號施令,不受其它任何機構或個人的制約。但是面對其唯一的上司,廉政公署依舊能夠對違反貪污條例的行政長官進行調查。

香港廉政公署發言人表示,若有貪污指控,不論涉及何人,廉政公署均須依法跟進。《防止賄賂條例》於2008年修訂後,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已引申至適用於行政長官。《防止賄賂條例》第4及第5條表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行政長官身份有關的作為,或向他人提供協助以促進、簽立或促致合約,則屬違法。第10條則規管有關維持高於與其公職收入相稱的生活水平,或控制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的財產。

而港府特首辦一直保存著一本記錄簿,記錄著現任特首梁振英接受的所有價值港幣400元以上的禮物。這本記錄被上載到網站上,以供公眾查詢。最新的一筆記錄是一個禮籃和兩盆植物。而特首辦的新聞官們給媒體的回復,往往詳細到特首於何時、何地、應誰之邀、會見何人、乘坐何種交通工具、做了何事、說了何話、吃了什麼等等。

無空隙 官員有一絲污點必須下台

香港防止腐敗不留一絲空隙。為防止官員以公職謀取個人利益,香港政府規定,包括特首、主要問責官員及其它行政會議成員,須每年填報《利益登記冊》,申報其資產、物業及所有實質利益。有關數據存放於行政會議秘書處及上載於行政會議的網站,公眾可以隨時查閱。

一般公務員實行財產申報制。根據公務員規例,屬首長級以上的公務人員,須定期(視乎職級由一年至兩年不等)申報其私人投資,包括在香港的房地產權益。期間如果作出任何每次20萬港元或以上的投資交易,均須在交易7天內呈報。

至於香港廉政公署內部的《廉政公署常規》也訂明,全體員工必須每年作出有關的投資申報,相比一般公務員規定,首長級以上人員每一至兩年申報投資項目,來得更為嚴謹。這種申報制度由來已久並一直行之有效,既提陞官員的問責,實際上也保護了公職人員的自身利益,以免因日後出現「瓜田李下」的情況,或是涉及利益衝突而招致他人懷疑。

有這樣的案例,一名香港水務署助理督查收受2000元港幣月餅券即被判囚3年、革職並賠償政府1萬元港幣;一位退休警長在澳門接受免費住宿被判入獄15個月。

2006年,一名入境事務處一線人員,私下利用部門出入境印章,在一批持雙程證人士的旅遊證件上蓋章,讓他們非法居港。此事由入境處轉到廉政公署調查,廉政公署取證並成功落案。法院重判被告入獄4年零5個月。

2007年7月,香港廣播處長朱培慶請辭,請辭的原因是他下班後手挽艷女子走出卡拉OK廳,被記者撞破時又舉止失態,竟躲在此女子身後,面對一群攝影記者,應對狼狽。在香港,政府官員不允許有一絲污點存在,任何一個官員若不能或不願自證清白,就必須鞠躬下台,否則廉政公署或司法機構就會展開調查。

無擔心 從「不敢貪」到「不想貪」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香港廉政公署必須接受所有的貪污投訴,禁止因為金額問題而不進行調查。近年貪污投訴保持每年3000多宗的水平,定罪率達八成以上。30多年來,香港沒有一名舉報者因資料外洩遭騷擾或報復。香港也設有完善的法例與機制以保護證人,廉政公署也設有專責小組以執行保護證人的工作。

2007年初,有市民向廉政公署舉報,稱一名消防處高級消防人員把消防通訊系統合約外判給了其妹妹擁有的股份公司,並且沒有申報相關利益關係。廉政公署立即展開調查,經多方取證認定事實確鑿,交律政司檢控。法院裁定這名消防人員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罰款60萬港元。

隸屬執行處的舉報中心是舉報人和廉政公署的首個接觸點和有關資料的收發中樞,絕對嚴禁非中心工作人員進出,甚至包括廉政公署其它部門的同事。而在處理舉報時,只有在工作上必須知道內情的調查員,才會獲知調查內容和進展,連同一組別的調查員也不例外。這是廉政公署的「非常保密」措施之一。

廉政公署執行處全年每天24小時接受公眾投訴貪腐案件,並會在收到貪污舉報後48小時內聯絡投訴人並安排會見。《香港財政司預算案》顯示,2011年,廉政公署對所有投訴案件均在48小時內約見了舉報人,並100%地完成了在約見完舉報者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轉介有關機構處理的目標。

香港反貪教育和嚴格的執行制度讓官員由「不敢貪」、「不能貪」轉變為「不想貪」;民眾由敢怒不敢言到對貪污「零容忍」,遇到貪污索賄積極舉報。正是香港對公營及私營機構的貪污腐敗審查極其完善的機制,造就了香港如今的清廉天下。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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