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精神衛生法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針對「被精神病」、「被收治」等熱點問題,委員們進行了討論,並提出諸多建議。
【「被住院」】 委員建議增「患者可獲司法救助」條款
精神衛生法之所以歷經26年未出台,一個爭議焦點就是如何約束「強制醫療權」,也就是哪些機構有權強行收治,送精神障礙患者入院?
昨日下午分組審議時,一些委員提出,強制醫療的最終決定權,應交由司法機關,由司法手段作為保護患者人身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由司法保護患者人身權
委員南振中說,依據草案規定,強制醫療權分別賦予了公安機關、送診的有關部門、患者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但德國、英國在強制醫療程序規定中均要求,對於非短暫性治療需取得法院許可,緊急情況下可不經法院許可而強制患者治療,但隨後必須立即取得法院許可。「為了防止患者人身權利被侵犯的可能性隨意放大,建議借鑒其他國家的強制醫療制度,將司法手段作為保護患者人身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根據經驗,應當將強制住院的最終決定權,交給司法機關。」湯小泉委員也表示,「不要輕易交給一般的社會上的業務鑒定機構,還是由法律來決定」。
建議增加司法救助條款
蔣樹聲副委員長說:「現在社會上有『被精神病』的情況,由於家庭矛盾、財產糾紛,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子女,都有可能強制某人住到精神病醫院」。他建議,增加「病人有權利得到司法救助」的相關條款,「比如指定律師,如果沒有能力請律師,也可以找法律援助中心,讓病人有司法救助的機會」。
【「被收治」】 「不該收治的被收治」應明確懲罰措施
昨日下午分組審議時,委員們建議,加大處罰力度,增加經濟處罰等懲戒措施,以解決「把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等問題。
錯誤收治應定懲罰措施
「『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這是當前精神衛生領域存在的兩大問題。」委員南振中說,針對「該收治的不收治」,草案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精神障礙患者,推諉或者拒絕為其治療屬於本醫療機構診療範圍的其他疾病」;針對「不該收治的被收治」,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他指出,上述規定有利於解決「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但還應同時明確懲罰措施,立法明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責任人會受到哪些處罰?
錯誤診斷應增經濟處罰
對於「違反精神診斷標準,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草案制定的懲戒手段包括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者開除,並吊銷執業證書。
「違反精神診斷標準,把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這種行為是比較嚴重的」,朱永新委員認為,以上罰則沒有經濟處罰措施,「建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吊銷執業證書時,應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新京報記者 王姝
■ 立法進程
1985年
精神衛生法(草案)開始起草。
2011年9月19日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且原則通過精神衛生法(草案)。
2011年10月24日
精神衛生法(草案)一審。草案明確,精神衛生立法的核心是強制收治程序;「被精神病」責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2011年10月29日
精神衛生法(草案)及其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2012年8月27日
精神衛生法(草案)二審。
2012年10月23日
精神衛生法(草案)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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