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南方都市報28日發表評論,原文標題:確保知情完善司法,公民環境權須被尊重。
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閉幕,在隨後舉行的常委會專題講座中,環保部原總工程師、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主講「我國環境法律制度和環境保護若干問題」。據介紹,自1996年以來,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長120%,但通過司法渠道解決環境糾紛的比例不足1%。
借由此次專題講座所透露出的數據、所窺見的現狀,公眾或可收羅梳理近些年來曾引起廣泛關注的不少環境事件,及其對官民溝通與社會治理所產生的深刻影響。環境工程關涉重大公共利益,而社會公眾也逐漸增強了自身環境權益保護的觀念,這種權利觀念已然成為法治國家公民權利主張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環境權。
公民環境權,是基於生存權這一最基礎人權主張延伸出的權利訴求,它包含了人類對環境的合理使用、環境保護的相鄰權等多項內容。1972年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會議宣言,將其表述為「人人有在尊嚴和幸福的優良環境裡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具象化到最細節、最平凡的生活體驗,它是乾淨的飲用水,是不被污染的空氣與土壤,是人群居住不可或缺的環境安全保障。
目前的情況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尚不健全,相關法律規範不明確,環境保護規定過於原則抽像,操作性不強,難以滿足公眾需求」,而這也正是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所選取和直面的主題。社會治理層面的公共產品供給,無法跟上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速度,而在環境事件發生後,公民選擇司法途徑解決環境糾紛的比例並不多。數據顯示,「十一五」期間,我國環境信訪30多萬件,啟動行政復議程序的僅有2614件,而行政訴訟則更少,只有980件,刑事訴訟只有30件。楊朝飛認為,「環保官司難打」是主要成因之一。
毋庸諱言,環境案件從立案開始,便遭遇諸多限制,到目前為止並未得到制度層面的有效解決。2012年9月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新增公益訴訟條款,其中包括污染環境類公益案件的內容,但幾乎與之同時進入修改程序的《環境保護法》,卻未將「環保公益訴訟」寫入草案。從公民通過司法途徑尋求環境權益所遭遇的現實與制度困境,或可體會公民不用法律維權的原因所在。
需要進行邏輯倒推的是,在環境工程演化為環保事件、尚未走到訴訟程序的漫長時間段中,環境議題從動議到決策,僵化、保守的決策程序與難以被有效保障的公民知情與參與,亦是個中爭議激化的關鍵誘因。不信任司法的前因,是對政府職能行為的不信任,不選擇司法解決的一個社會心理障礙在於,人們對相關環評程序、社會意見徵詢程序的形同虛設感到普遍憂慮,且這種憂慮日益提前發酵。更何況,即便是公民意見曾經激烈表達,在巨大的商業利益和誘人的政績數據面前,公民環境權益恐仍舊無力。有報道稱,曾引起廣泛關注的某化工項目,彼時曾宣佈項目停產搬遷,但日前有媒體報道證實,該項目「仍正常生產」,且後期又投入新的產能。
在各地發生的環境公共事件中,環評程序被虛置、民意反饋無法有效影響決策的情形已非局部個案,更何況,在環評程序未啟動、特定民意徵詢未開始的時間,城市重大環境工程的動議伊始,公民的知情與參與便原本應當有介入的渠道、表達的平台。「我們說什麼,民眾都不信」,此種官員困惑正是近期廣州某主題論壇所選擇的議題,有學者在論壇上直言,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問題,政府不應總是站出來拍胸脯打包票說「這是絕對安全的」。權力站在公眾立場,從一開始就把問題付諸公議,正如「@人民日報」微博所言,要「讓解釋跑在質疑之前」,「無論政策頒布還是工程上馬,百姓有質疑,政府就有義務解疑釋惑,不然工作就有阻力。更給力的,更真誠的,應讓解釋跑在疑惑之前。唯有如此,政府用心才能獲得理解,政府遠圖才能獲得支持。回應民意,永遠莫說『只能這樣』,而要多想『還能怎樣』。」
探討重大環境事件頻發的破解路徑,尤其需要呼籲和倡導政府決策的理性、公心,給「坐下來,談一談」創造條件。對公民知情和參與得從根本上尊重,而非僅個別程序環節的應景。公民環境權益的伸張,不僅是一城一地的得失,法對人的關懷,亦不獨局限於訴訟一域,還必然包括對權力的羈束。確保權力與利益的切割,確保其能與公眾一道,從今天起關心水、土壤、空氣、蔬菜與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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