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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精神障礙患者可獲司法救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10-2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原標題:「精神障礙患者可獲司法救濟」

黃雪濤 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公益法律研究所(PILI)研究員。長期關注精神衛生立法,曾代理鄒宜均案、徐武案、孫法武案等案件,被評為「被精神病」公益律師。曾發表《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

立法思路

醫務界和司法界有分歧

新京報:從1985年起草算起,精神衛生立法走過27年。什麼原因導致立法如此艱難?

黃雪濤:改革開放後,我國進入了立法高峰期。像精神衛生法這樣立了27年的法律,並不多見。究其原因,主要在於立法分歧。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對精神障礙患者,法律設計是社會管控的思路,還是維護他們基本權益的思路?具體而言,就是關於非自願住院標準的分歧。誰有權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誰有資格判定一個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醫務界和司法界有分歧。

新京報:分歧表現在哪?

黃雪濤:比如患者的決定權。醫務界認為,一個人該不該住院,該不該出院,取決於患者是否有自制力、是否恢復了自制力。至於患者自制力如何判斷,當然由精神科醫生說了算。所以,一旦有證據證明一個人失去了自制力,就可以強行收治。而司法界認為,患者的基本權益也應得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有自願住院和出院權,精神科醫生不能越權,無權判斷一個人有沒有行為能力。

新京報:醫務界和司法界沒有找到一個平衡點?

黃雪濤:確切地說,至少在2008年以前,由於關注的人不多,精神衛生又相對專業,所以立法一邊倒。國家大法雖然沒有出台,可地方立法很活躍,上海、寧波等地都制定了《精神衛生條例》。但是,地方立法多是用醫學思維,而不是法學思維制定的。比如,上海的《精神衛生條例》就寫明,患者決定權以是否恢復了自制力為前提條件,以自制力作為患者自主權的標準。追根溯源,近幾年出現的「被精神病」事件,根源固然很多,但必須承認,「自制力」標準是主要根源。

新京報:2008年之前,是醫學思維立法佔了上風?

黃雪濤:可以這樣說。我在2006年代理鄒宜均案時,正式介入精神衛生領域。仔細研究了各地的《精神衛生條例》,當時的精神衛生立法水平,讓我很吃驚,跟鄒宜均相同遭遇者大有人在。由於強行收治沒有法定程序,送治人比如近親屬,加上院方,二者就能限制一個所謂的疑似患者的自由,結果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暴露出了可怕的制度漏洞。

新京報:「自制力」標準主導立法,這種局面什麼時候開始轉變的?

黃雪濤:周銘德案、鄒宜均案等,都不是個案,表明當時的精神衛生制度設計有問題,存在制度漏洞。所以,不能單純地指責醫務界,也不能指責法院,堵住制度漏洞才是正解。我一直呼籲從立法層面,堵住漏洞。可2007年時,覺得很寂寞,呼應者很少。2008年孫法武案、王靜梅案發生後,局面開始向好的方向發展。媒體、公共知識分子都開始關注這個問題。2009年3月,精神衛生法列入全國人大立法工作計劃,圍繞非自願住院標準的大討論,開始進入高潮。

到去年草案終於出台時,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應實行自願原則,已經成為共識。「自制力」標準強行收治時代,終於終結。

去年,司法實踐多起改判,比如深圳郭俊梅案、重慶周榮焱案等,庭審不再像之前的司法實踐,糾結於是不是有病,而是醫療機構收治時,是不是履行了審慎審查責任,這充分證明了公共關注的力量。

法律亮點1

「住院自願原則」是突破

新京報:去年10月、今年8月、本月,草案歷經三次審議。最重要的立法突破是什麼?

黃雪濤:這次立法,最大的突破就在於,明確了住院實行自願原則,即精神障礙患者拒絕住院權。而且,設定了非自願治療的實體條件,也就是在哪些具體情形下,才可以把人送進精神病院。再有,親屬送治權、精神障礙鑒定等,立法都有修改和完善。

法律是一視同仁的,精神衛生法之所以把精神障礙患者劃分出來,視其為特殊人群,目的是為了保護弱者,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而不是為強行收治開便利之門。這才是立法宗旨。雖然前20年走了「自制力」標準彎路,但本次立法回歸本源。

法律亮點2

是否住院不由醫生定

新京報:三次審議,哪些條款引發了爭議?

黃雪濤:主要集中在非自願治療標準。徵求意見稿設定的標準是:在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並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

這裡提到的「擾亂公共秩序」,不少專家學者提出了質疑。因為很多行為,比如投訴檢舉不實、網絡不當言論等,都有可能被當成「擾亂公共秩序」。

一審稿採納了這些意見,刪除了「擾亂公共秩序」,重新設計了非自願治療標準: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其中提到的「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再一次引發了質疑。因為如果不住院,是不是就不利於患者治療?決定權還是掌握在醫生手裡,醫生權力有被濫用的風險。

結果二審稿刪除了這個規定。這是又一個重大進步,意味著非自願治療——這個糾結多年的問題,不再由醫學標準界定,而是要執行法律規定的實體條件。

法律亮點3

患者可以獲得司法救濟

新京報:其他條款有沒有類似爭議?

黃雪濤:再有就是親屬送治權,也就是誰有權把人送進精神病院?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是: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將疑似精神障礙患者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若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並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

其中提到的「監護人」,爭議比較大。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看起來很好認定,可實踐中,由於認定程序缺位,也就是誰來確定監護人,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醫生極有可能直接把送治人當成監護人。

立法者發現了這個問題,所以一審稿刪除了「監護人」,同時把送治權調整為:近親屬可以將疑似精神障礙患者送往醫療機構;當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立即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個人認為,精神衛生法有兩個「端點」,一個是患者的權益和自由,另一個就是社會正常秩序,法律必須讓兩個「端點」保持平衡。所以,對於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疑似患者,必須有人、有機構出面負責,把他送進醫療機構,進行診斷。那麼誰出面負責,這並不是最關鍵的問題。最為重要的是,一旦發生誤診、錯診,不該收治的被收治,當事人如何自救?

這個司法救濟問題,新刑訴法已經指明了路徑:對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負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是否強制治療,應由法院開庭審理、鑒定確認並作出決定。

新京報: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本次立法,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黃雪濤:其他國家和地區成熟的精神衛生模式,政府有兜底監護責任;社團等中立機構發揮了很大作用。比如,台灣有強制醫療委員會,由醫生、社工、律師、病人等組成,負責審議誰該被非自願強行收治。

應該看到,目前的精神衛生法,雖然跳出了生物醫學視角,回到患者權利視角,但還是在家庭、醫院兩個點上轉來轉去。一個精神障礙患者的家庭負擔很沉重,如果家庭無法盡責,誰來維護其權益?如果近親屬侵權,誰來替患者提起訴訟?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明確政府的兜底監護職責,需要發揮殘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

      責任編輯: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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