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聞晚報報道,耐克公司欲申請「劉翔」商標,無奈26年前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早已註冊了「劉翔牌」,國家工商總局商評會駁回耐克申請要求後,耐克公司竟將商評會訴至法院。近日,這一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知識產權專家認為,除非劉翔實業撤銷商標或同意轉讓,否則耐克即便獲得劉翔本人授權,註冊「劉翔」商標的成功率也很低。
申請商標殺出「程咬金」
耐克公司認為,劉翔在中國乃至全球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他的姓名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利益,其姓名權及其商品化權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該企業代理人在法院上表示,早在2004年劉翔成名前,耐克公司就與其簽訂了協議,經合法授權後,有權將劉翔的姓名、形象作為商標進行商業化使用,事實上,近年來,耐克公司已經獲得並申請註冊了一系列特別為劉翔而設計的商標,主要包括「liuxi-ang」、「LX」以及飛人跨欄的圖形等。
然而,近日,當耐克進一步申請「劉翔」商標時,半路卻殺出個「程咬金」來,原來早在1986年7月3日,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就申請註冊「劉翔牌」商標,申請註冊的種類為服裝類,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7年,而圖案則由 「劉翔牌」漢字及鷹圖形構成。
對此,商評會認為,在「劉翔牌」商標中,「牌」字的顯著性較弱,「劉翔」二字最易被人記憶與識別,而耐克公司申請註冊「劉翔」商標,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有關聯,而且二者均使用於服裝類商品,所以駁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請。
然而,耐克公司代理人堅稱,基於劉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響力,消費者不會把耐克公司申請的「劉翔」商標和「劉翔牌」商標混淆在一起,應當批准「劉翔」商標申請。這一說法卻遭到商評會的駁斥,商評會認為,不管劉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標的權利。至於劉翔本人對其姓名權的使用或進行商品化,該委不予置評。
是否轉讓需看商標估值
「劉翔牌」商標早在26年前已被註冊,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竟有如此先見之明?昨天下午,記者聯繫到了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建中,他告訴記者:「我的父親劉丁初在1984年的時候成立了劉翔服裝廠,在1986年註冊了『劉翔牌』商標,取『劉翔』二字,一來是因為我們服裝廠在寶山區劉行鎮毅翔村,取其中的『翔』字,二來父親姓劉,因此就碰巧註冊了『劉翔牌』。 」
劉建中透露,繼劉翔服裝廠後,其父親又於上世紀90年代初成立了劉翔實業有限公司,當時公司經營的服裝在金橋、四川北路上的一些老牌百貨都有銷售,但近幾年,隨著服裝生意的日益艱難,劉建中逐漸將業務重心轉到了雨衣產品上。事實上,劉翔成名後,不少長三角一帶的服裝企業都曾要求劉建中轉讓商標,但他都一一婉拒,「當時覺得也不在乎這點錢。」隨後記者問其如果耐克願意出錢購買商標,他是否願意轉讓時,劉建中回應,目前劉翔和耐克公司都還沒有找他洽談,今後是否會同意轉讓,還得看該商標的估值。
專家稱耐克勝訴很難
對於「劉翔牌」商標一案,上海信誠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趙建高認為,耐克有權申請「劉翔」商標,而商評會出於之前有類似或近似商標考慮,駁回其申請也是正常現象,耐克可以要求複審或是提起行政訴訟,但目前看來獲勝的概率很小。
趙建高指出,與此前中國喬丹商標侵權案不同,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並不存在惡意搶注行為,1986年時劉翔還未成名,因此耐克公司也無權要求劉翔實業撤銷「劉翔牌」商標。
「只要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是合法註冊,同時商標又正在使用,那麼,即便耐克獲劉翔授權,也不一定能成功註冊。 」趙建高認為,除非是劉翔實業有限公司主動撤銷商標或是同意轉讓,耐克才可能獲得「劉翔」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