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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逼供詞不得作起訴依據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12-0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報道,為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佈了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是指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新刑訴法、全面正確履行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司法解釋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今天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修改後的規則對於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法辦案,正確履行職責,確保案件質量,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不得在專門的辦案場所監視居住

修改後的規則按照新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對懲治犯罪的手段和措施作了進一步規範和細化。該負責人指出,新刑訴法規定,對於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這是在偵查環節應對職務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對這一措施既要善於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修改後的規則規定,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要便於監視、管理;能夠保證辦案安全。同時,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檢察機關的辦公區域執行。

此外,新刑訴法增加了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相應的,修改後的規則在偵查一章中設專節對技術偵查措施作了專門規定,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作了嚴格的規範和約束,規定適用範圍僅限於涉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於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環節必須是在立案以後;必須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檢察機關要交有關機關執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明確沒收違法所得適用範圍程序

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新刑訴法建立了違法所得沒收機制,對於不讓潛逃的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及時處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財產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後的規則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設專節加以規定。在適用範圍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僅限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適用沒收程序。

在適用程序上,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後30日以內作出是否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決定。30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15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認為可能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調查。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律師可以申請調取無罪罪輕證據

修改後的規則更加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修改後的規則將有關辯護與代理的內容單獨作為一章,並根據修改後刑訴法的規定,增加了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以及保障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條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權、辯護律師會見權、辯護人閱卷權、辯護律師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無罪、罪輕證據的權利、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權等。

為了有效防止刑訊逼供,新刑訴法明確宣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原則,並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而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規則對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操作程序作了規定,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違法程度和對當事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迫使其違背意願供述的方法。

同時,規則還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關於言詞證據,被排除的非法言詞證據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關於物證、書證,對於經偵查機關補正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作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重申不得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通過連續傳喚、拘傳變相延長傳喚、拘傳時間的現象。新刑訴法對傳喚、拘傳時間作了適當延長,同時規定「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為從制度上落實刑訴法這一規定,規則明確,兩次傳喚、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實踐中,嫌疑人被逮捕後「一押到底」的情況成為常態,羈押期限往往等同於辦案機關的辦案期限。新刑訴法增設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規則對具體的操作程序作了規定,明確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規則還列舉了可以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情形,包括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等。

      責任編輯:紅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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