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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稱東海劃界案系維權依據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12-1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12月14日代表中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了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國家海洋局網站18日刊文指出,東海部分劃界案明示了中國所主張的大部分東海大陸架的具體範圍,為將來中國的東海維權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和明確的範圍。全文如下:

北京時間2012年12月14日,中國政府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遞交了《中國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案》 (以下簡稱「東海部分劃界案」)。根據東海部分劃界案《執行摘要》,中國在東海沖繩海槽內選擇了10個最大水深點,並以其直線連線作為中國東海部分海域 200海里以外大陸架(以下簡稱「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大陸架是海洋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劃定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是沿海國通過合法途徑實現其管轄海域範圍最大化,並勘探開發和利用大面積海底空間及其資源的最後機會。國際社會和世界各沿海國對此都極為關注,許多沿海國已經完成編製並提交了劃界案。根據聯合國網站公佈的消息,東海部分劃界案應是委員會收到的第63份劃界案。

一、提交東海部分劃界案是履行義務和維護權益的重大舉措

(一)外大陸架劃界案的背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向海的全部自然延伸。沿海國大陸架自然延伸如果超過從其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的,則其中200海里以外部分被簡稱為「外大陸架」。沿海國必須向委員會提交其外大陸架外部界限所在位置的經緯度坐標表,以及能證明這部分外大陸架與陸地領土之間存在著客觀的自然延伸的科學證據,這些科學數據和技術資料被簡稱為「劃界案」。

確定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應依據一系列的法律規則和科學技術標準。對此,《公約》第76條、《公約》附件二、《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科學和技術準則》等一系列文書做出了詳盡的規定。概而言之,首先,沿海國應根據《公約》第76條所規定的複雜規則,找出其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位置,編製劃界案,並提交給委員會;其次,委員會按照其工作規則,對沿海國提交的劃界案進行初步審議,重點是審查該劃界案是否涉及相關爭議,其他國家是否提出明確反對的意見,進而做出是否將對該劃界案開展進一步審議的決議。如果該劃界案不涉及爭議或未遭到其他國家的反對,則委員會將會依照提交時間順序逐個進行實質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將向沿海國提出其審議結論,即「委員會建議」;最後,沿海國在委員會建議的基礎上,通過其國內程序,劃定其最終的外大陸架外部界限。

(二)提交東海部分劃界案是履行《公約》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東海位於中國大陸以東,東海陸架地形平坦,最大寬度超過500千米,是亞洲東部最寬闊的陸架之一。沖繩海槽位於東海陸架和琉球群島之間,是一長條形窪地。從地貌和地質特徵看,東海陸架是中國大陸向海的自然延伸,沖繩海槽是具有顯著隔斷特徵的重要地理單元,是中國東海大陸架延伸的終止。依據國際法,中國主張東海大陸架向東自然延伸至沖繩海槽。根據這一主張,中國東海大陸架寬度超過了中國領海基線200海里,應按《公約》的規定提交在東海的200 海裡以外大陸架劃界案。本次提交東海部分劃界案是中國履行《公約》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的應然之舉。

2009年5月12日,中國政府於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確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該《初步信息》主要證明了中國在東海具有200海里以外大陸架,並說明中國正在編製劃界案,承諾「將在適當時候提交全部或部分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劃界案」。本次提交東海部分劃界案也是兌現《初步信息》的相關承諾。

二、東海部分劃界案的相關技術問題

(一)東海部分劃界案的含義

根據所包含的外大陸架範圍大小,劃界案可以分為全部劃界案和部分劃界案兩類。全部劃界案是指劃界案中包括了該沿海國所主張的全部外大陸架區域,例如澳大利亞的劃界案包含了其所主張的全部外大陸架區域,共10個區域。部分劃界案是指那些只包括該沿海國所主張的一部分外大陸架區域的劃界案。根據相關規定,在與鄰國存在大陸架劃界爭端的情況下,或者在沿海國因為時間、技術等方面的原因未能就其主張的全部外大陸架編製全部劃界案的情況下,沿海國可以先就一部分大陸架提交劃界案,剩下的外大陸架區域留在後續的劃界案中體現。提交部分劃界案的做法被沿海國普遍使用,委員會目前收到的劃界案中有一半左右是部分劃界案。

中國政府本次提交的劃界案只包括了東海的一部分外大陸架,因此是部分劃界案。理論上,在本東海部分劃界案所主張的外大陸架區域北側或南側海域還存在外大陸架的可能性。在北側海域涉及中、日、韓三國大陸架劃界問題,在南側海域涉及到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大陸架問題,這些問題均未妥善解決。本東海部分劃界案所包含的外大陸架區域涉及爭議最少,比較適合作為先期提交的區域。

(二)確定東海外大陸架外部界線的方法

《公約》第76條為確定大陸架外部界限規定了複雜的規則,這些規則可歸納為:兩條「公式線」,兩條「限制線」。兩條「公式線」是指:(1)沉積岩厚度為從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百分之一的定點的連線;(2)在大陸坡腳各點連線之外的六十海里各點的連線。兩條「限制線」是指:(1)領海基線之外的三百五十海里線;(2)二千五百米等深線之外的一百海里線。

上述「公式線」和「限制線」只限定了沿海國有權擴展的大陸架的最大範圍,並沒有限定沿海國在該最大範圍以內如何選定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換而言之,沿海國可以在上述各線之內或線上,選擇任意相互之間相距不超過六十海里的定點,並將其連接作為大陸架外部界限。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沿海國都依據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位於公式線或限制線上的各定點,連接成為其大陸架的外部界限。當然,也有例外情況。比如,墨西哥主張的在墨西哥灣的大陸架外部界限是其與美國協議劃定的美、墨兩國間的條約邊界線,該邊界同時位於公式線和限制線以裡。

東海大陸架外部界限確定為沖繩海槽內一系列最大水深點的連線。這些定點既沒有超過限制線(距大陸領海基線350海里的線),也沒有超過公式線 (離大陸坡腳的距離為60海里的各點的連線),完全符合《公約》第76條的規定。同時,東海部分劃界案選擇的10個定點全部位於沖繩海槽內,符合中國關於東海大陸架向東延伸到沖繩海槽的一貫主張。

(三)東海劃界案採取的是標識外大陸架最外部界限位置的方式

根據《公約》的規定,外大陸架外部界限是指符合其規定的各定點之間的直線連線,表現為具體的經緯度坐標點。沿海國在劃界案中只需標明這些定點的經緯度坐標點及其連線。從委員會收到的劃界案情況看,目前表示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圈閉區塊的方式。為了直觀地展示外大陸架範圍,很多國家將其大陸架外部界限與該國的200海里線或者其他海上邊界線連接起來,構成圈閉的區塊,在圖上以區塊的形式標示其外大陸架範圍。其二,是最外部各定點之間連線的方式。例如,巴巴多斯劃界案、蘇裡南劃界案、英國關於哈頓羅科爾海域的劃界案等,僅用定點和定點間的連線標示其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並未形成圈閉的區塊。我國東海部分劃界案採用了後一種做法。

(四)東海部分劃界案與《初步信息》的關係

中國政府於2009年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確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該《初步信息》只是運用一些最基本海洋數據,證明了中國在東海具有200海里以外大陸架,但是,未劃定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具體位置。本次提交的東海部分劃界案則充分運用詳實的地質地貌數據,確定了中國東海的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具體位置,並用相關經緯度坐標點標識出來。本劃界案是對初步信息的細化和完善。

三、東海部分劃界案的審議前景

根據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在收到沿海國提交的劃界案的三個月之後召開的會議上,將會要求提案國派代表去做答辯說明。因此,預計在2013年7月召開的委員會會議上,中國將派代表團去答辯。

答辯之後,委員會將對劃界案進行程序性審議,重點是審查該劃界案是否涉及尚未解決的陸地領土爭議或者其他海洋爭端。若存在爭端,則委員會將暫不對劃界案進行實質審理,並等待有關爭端得到妥善解決。目前已經有4份劃界案因存在爭端而被委員會暫時擱置審議。東海劃界案涉及到中日韓三國之間的海域劃界爭端。2009年中國提交《初步信息》,日本即遞交了反對照會,認為中日兩國之間的東海寬度不足400海里,兩國間的大陸架邊界應由兩國協商劃定,東海不存在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因此,可以預料到是,日本將對我東海部分劃界案提出反對意見,並以存在海域劃界爭議為由,要求委員會暫不予審議。

需要指出的是,提交劃界案不僅是為了劃定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更重要的是重申一國大陸架權利主張的重要手段。從已經提交的劃界案看,有關國家明知道其劃界案將因為涉及爭端而會被委員會擱置審議,但是都仍然提交了劃界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重申其大陸架權利主張。此類劃界案很多,例如,俄羅斯提交的鄂霍次克海劃界案涉及俄日北方四島爭端,緬甸提交的劃界案涉及與印度、孟加拉等國的劃界爭端,英國和愛爾蘭分別提交了在哈頓羅卡爾海域的劃界案等。再比如,澳大利亞明知涉及南極領土的劃界案一定不會得到委員會的審議,仍將涉及南極區域的外大陸架作為其劃界案中的一個區塊,同時,主動要求委員會可不審議其劃界案中涉及南極區域的這部分。

為了延續我東海大陸架主張的一貫立場,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下,我國必須提交劃界案,這既是履行我國享有的提出外大陸架主張的權利,也是履行應盡的法律手續的義務。即使委員會依據其爭端規則,暫不予審議我東海部分劃界案,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我權利和主張的否定。相反,如果我國始終不提交東海劃界案,則在理論上有可能會被解讀為我國想要放棄在東海主張大陸架自然延伸到沖繩海槽的立場,將對今後我國與東海鄰國開展大陸架劃界談判帶來負面影響。根據《公約》第76條第10款明確規定,委員會對劃界案做出的審議結論或者暫不審議的決定,均不能代替沿海國之間的大陸架劃界,也不妨害沿海國之間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相關爭端。

四、東海部分劃界案與中日韓之間東海大陸架劃界的關係

提交劃界案,是沿海國為了證明其大陸架存在著自然延伸超過其領海基線的二百海里的客觀自然狀態。通俗地說,劃定外大陸架劃界案是《公約》賦予寬大陸架沿海國的單方面權利。委員會審議的也只是客觀的科學和技術方面的數據和資料,不涉及其他方面的問題。劃定沿海國大陸架的外部界限也是為了劃分沿海國大陸架範圍與屬於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國際海底區域範圍之間的邊界。與此同時,《公約》第76條第10款明確規定,沿海國提交劃界案和委員會審議劃界案都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

海岸相鄰或相向的沿海國之間的大陸架劃界,不是一國單方面權利的問題,而是有關國家所主張的大陸架範圍出現重疊,需要通過談判予以劃分的問題。因此,沿海國之間的大陸架劃界絕不僅僅是科學技術數據問題,從本質上看,是屬於複雜的政治問題。在東海,存在著三個海岸相向的沿海國之間的大陸架劃界問題,即中國與韓國、中國與日本、韓國與日本之間的大陸架劃界問題。中日韓之間的大陸架劃界除了涉及相關科學技術問題之外,還涉及其他許多方面問題,例如,各國岸線長度問題、與專屬經濟區劃界的關係問題、資源分配問題、以及有關島嶼制度等多方面問題。東海三國之間的大陸架界限需要通過未來劃界談判解決。

提交東海部分劃界案是中國政府履行《公約》相關權利和義務、維護海洋權益的重大舉措,意義重大。通過提交東海部分劃界案,中國政府根據《公約》重申了中國對東海大陸架的權利,明示了中國所主張的大部分東海大陸架的具體範圍,為將來中國的東海維權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和明確的範圍。(作者: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丘君、張海文)

      責任編輯:曾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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