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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得通過微博直播庭審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12-2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中新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法庭紀律做出重大修改,規定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不得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

 《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規定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說,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在有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訴訟參與人私自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衝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甚至有極個別辯護律師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多次提醒、訓誡仍不服從法庭指揮,以致被依法強行帶離法庭,引發了輿論關注。

 這名負責人表示,之所以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主要考慮到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引發輿論關注、炒作,製造「輿論壓力」,這顯然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訴訟參與人不專注庭審,無疑也有違職業道德,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面對上述新情況、新問題,《解釋》規定,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並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辯護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辯護的,庭審繼續進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宣佈休庭。

      責任編輯: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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