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南都報道,昨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下稱《決定》)。
新華社昨日發佈《決定》全文,共計十二條,1250字。《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保護個人電子信息
專家指出,我國有關網絡信息保護的法律規範還比較分散,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據。對此,決定開宗明義指出出台這部法律是「為了保護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決定第一條就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針對洩露個人信息的行為,決定規定公民發現洩露個人身份、散佈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防範垃圾電子信息
五花八門的賣房短信、商品打折促銷郵件、保險推銷電話……垃圾電子信息總是不斷地闖入人們的生活。
決定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實行網絡身份管理制度
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管理方面,《決定》第五條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還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賦予有關部門必要監管權力
賦予有關部門對網絡活動進行監管的權力是決定的一項重要內容。
根據決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查處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決定同時明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技術支持。
決定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佈、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釋疑
如何保障用戶信息安全
工信部通信保障局局長趙志國表示,工信部一直鼓勵和引導電信企業實施電話用戶身份管理,截至11月底,固定電話用戶已基本實現了身份登記,移動電話用戶七成實名,沒有實名的主要是預付費用戶。
據介紹,為貫徹落實好決定有關要求,工信部將完善配套的規章制度,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全面開展電話用戶真實身份管理工作。在此基礎上,重點指導和督促電信企業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組織和指導電信企業採取便利措施,方便用戶進行身份信息登記,不影響用戶正常開通和使用電話業務;加強對各類社會營銷渠道管理,確保落實電話用戶身份登記要求;保障電話用戶信息的安全。
趙志國說,下一步,工信部將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指導電信企業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措施,切實保障用戶信息安全。
怎樣落實網絡身份管理
「決定為國務院制定或修訂有關行政法規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據。」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表示,國務院法制辦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對與決定有關的行政法規進行清理,對有些不一致、有衝突的地方,還要進一步加以銜接,同時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法規。
據介紹,目前國務院已制定了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在內的與互聯網管理有關的行政法規9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與互聯網管理有關部門規章10多件。
袁曙宏特別提到,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國務院2000年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辦法修訂草案細化了決定的內容,比如在總結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五個城市試點經驗基礎上,細化網絡身份管理制度。「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辦法的修訂進程,爭取早日出台。」袁曙宏說。
是否影響公眾網絡反腐
一些網民發帖擔心出台決定會影響人民群眾通過網絡發表監督批評意見,以及舉報和揭露貪污腐敗行為。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表示「是沒有必要的」。他說,從近年查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腐敗案件看,除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查處的外,有一定數量案件是人民群眾舉報提供線索查處的。這其中,通過網絡舉報和曝光揭露出來的也有很大一批。
他指出,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等有關機關要切實採取措施,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對通過網絡提出監督、批評意見,舉報違法犯罪的群眾予以切實保護,對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等違法犯罪要堅決查處,依法追究責任,決不能姑息縱容。同時,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包括利用網絡,應當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據新華社電
《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全文)
為了保護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八、公民發現洩露個人身份、散佈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接到舉報、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技術支持。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二、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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