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昨天,一爆料者稱,2007年前後,時任鄭州市二七區房管局局長的翟振峰曾挪用數千萬公款,鄭州市檢察機關曾立案調查。記者向鄭州市檢察院求證,對方稱暫不清這一情況。
爆料人稱,2007年前後,「房妹」父親翟振峰因投資某大型工程而挪用數千萬公款。此事被房管局當時在職員工舉報後,鄭州市紀委和檢察機關曾立案調查,但最終沒有公開調查結果,翟也未受到影響,繼續擔任二七區房管局局長到2010年9月。
一位當時在二七區房政府工作的公務員稱,2007年二七區許多公務員都聽到過「翟局出事了」的消息。當時她聽說的是,翟振峰因挪用公款二七區某街道的拆遷款3000餘萬元,被紀委和檢察院調查。但翟解釋稱挪用公款是因為自己上當受騙,錢被騙走,隨後就將錢補上。翟也因「補住窟窿」而未受到處罰。
記者向當時在二七區擔任領導的某幹部核實,該領導稱,他知道翟挪用公款一事,此事是鄭州市紀委調查的,「已經處理過了」。
翟振峰是否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後是否受到黨紀或者刑事處罰?記者向鄭州市檢察院負責宣傳的王處長求證,王稱,目前由鄭州市委宣傳部接受媒體詢問,她不便回答。
鄭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李新軍稱,他不瞭解這一情況。在向專案組瞭解情況後,他轉達了專案組的回復:專案組目前正在集中精力查辦翟振峰案件,辦案中發現任何包庇袒護行為,都會依法嚴肅處理。
律師說法
挪用公款後還錢仍追刑責
挪用公款後還錢,這是否觸犯法律?律師周澤說,挪用大額公款給自己使用的行為一旦發生,即構成挪用公款罪,與是否還款沒有任何關係。這種情況應追究其刑責。
周澤稱,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按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