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1月1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殘忍殺害11人的故意殺人犯張永明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2012年7月29日,昆明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張永明故意殺人案,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張永明分別在晉寧縣晉城鎮南門大村附近、鑫雲冷庫附近、蓉辰冷庫附近等地,先後對陸某某、劉某、謝某某等11名被害人,採用雙手或膠帶勒扼頸部的方法致其死亡,並將屍體拉回住處分屍滅跡。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永明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當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永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永明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裁定同意原審判決,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1月10日上午,昆明中院將張永明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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