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東方早報報道,進入2013年,菲律賓繼續在南海問題上挑事。
菲律賓外長德爾羅薩裡奧昨日宣稱,為了解決菲中兩國在南海的領土爭端,菲律賓已將中國告上了國際法庭。「我們希望仲裁法庭基於國際法做出如下裁決:判定中國必須尊重我們在南海的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毗連區的領海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停止侵犯我們權利的非法行為。」德爾羅薩裡奧說,菲律賓已在南海爭端上用盡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如現在再不採取「法律行動」,就只能接受「既成事實」。
當日13時,菲副外長拉扎羅將此事知會了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馬克卿。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在一份聲明中說,馬克卿大使重申了中方的原則立場,並強調中國對南海的島嶼及周圍水域擁有不可爭辯的主權。中方強烈認為,有關南海爭議應該通過有關雙方談判解決。
仲裁程序中國不會接招
昨日下午,在菲律賓外交部大樓內,菲總檢察長加爾德雷薩宣讀有關申明,他聲稱中國在南海的「九段線」主張違反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條款,「侵害」了菲律賓的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
德爾羅薩裡奧隨後表示,上訴國際法庭是當前解決菲中南海爭端的唯一選擇,「解決南海爭端有政治、外交和法律三種途徑。目前來看,以國際法來捍衛國家利益和領土完整,能夠為該問題找到長久的解決方案。」他宣稱中國是菲律賓的「朋友」,「國際仲裁法庭就是通過和平、和睦的方式解決友好國家之間的領土爭端問題。」
儘管這場官司還未真正開打,但菲方卻似乎已看到了勝利的曙光,德爾羅薩裡奧說:「我們相信,我們握有基於國際法的有利證據。當然,像所有訴訟一樣,很多時候還有許多不同因素要考慮,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有能力在一個獨立的國際法仲裁法庭面前,呈交一份反駁中國主張的有利證據,以此來捍衛國家利益和領土完整,我們堅信國際法前,各國平等。」
菲律賓外交部昨天承認,仲裁程序處理類似問題可能需要三至四年。上海社科院海洋法問題專家金永明指出,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任何國家可以在簽署、批准或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有自由用書面的方式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方法,即依靠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特別仲裁法庭解決。如果爭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決這項爭端,除各方另有協議外,爭端僅可提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所規定的仲裁。
金永明指出,換言之,相關國家如果選擇了解決爭端的同樣的方法,則可在它們之間利用同一程序;如果相關國家沒有選擇同樣的方法解決爭端,則可以採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爭端,但是否採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爭端,必須得到他方的同意;如果一方選擇的方法想讓他方適用,必須得到他方的明確同意,否則不能提交該方法解決爭端。
金永明指出,鑒於中國與他國的海洋劃界問題眾多,中國又不想通過國際性機構解決爭端,所以,中國於2006年8月25日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書面聲明,即對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可見,對於與中國之間存在的海洋問題爭端,不適用裁判制度,將由相關國家通過協商解決。
此前,菲律賓就曾企圖將黃巖島問題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曾表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是確定黃巖島領土歸屬的法律依據,不能改變該島主權屬於中國的事實。
拒絕南海共同開發
儘管菲律賓鐵了心要同中國打領土官司,但同時又希望能繼續搭中國的經濟「順風車」。「我們一直在同中方一道,致力於菲中經濟關係的改善,但絕不應該以放棄我們的國家主權為代價。」德爾羅薩裡奧稱,「由於國際仲裁的宗旨是和平友好的,我們希望我們與中國的貿易往來不會有任何不利影響。阿基諾總統和胡錦濤主席都同意兩國要擱置爭議,推動中菲關係全面深入向前發展。」
德爾羅薩裡奧聲稱,「菲中兩國人民之間有著難以想像的親密感情,我們期待通過更具實效的旅遊項目,加深兩國人民的相互瞭解。」
德爾羅薩裡奧稱,菲方將繼續尋求加強菲中兩國在各個領域內的雙邊合作。但中國多年來在南海問題上提出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主張,仍得不到菲方的回應,德爾羅薩裡奧說:「按照中國那一套在南海搞共同開發,有違菲律賓憲法,共同開發必須遵守菲律賓的法律。」
期盼獲東盟支持
在昨日發佈會上,菲外長宣稱,將中國告上國際仲裁法庭這一舉動未受美國和日本的影響,「菲律賓是獨立做出這一決定的。」
當被問及為何其他南海爭端聲索國沒有像菲律賓那樣去國際法庭控告中國時,德爾羅薩裡奧稱:「其他國家採取什麼行動或不採取什麼行動,都與菲律賓無關,菲律賓當前採取的行動是根據自己的國家利益做出的。」他表示,「期盼東盟能支持我們尋求和平持久解決爭端的辦法,菲律賓必須保護自己的國家利益,無論是在東盟還是其他國際組織,菲律賓都努力尋求國際夥伴對菲方的支持。」
菲外長還強調,菲律賓將會同東盟其他國家以及中國一道,繼續努力推動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落實,制定南海行為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