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報道,中國社會科學院發佈首部《反腐倡廉藍皮書》稱,現在的腐敗主體從個體向集團化蔓延,窩案串案較嚴重。
一封舉報信直接遞交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一名副局級幹部衛某的受賄行為,結果引發了蝴蝶效應——通過檢察機關摸底調查,十幾名行賄人員和6名受賄人員浮出水面。《法制日報》記者近日通過南寧鐵路運輸法院等部門,瞭解到案件偵破和審理的過程。
舉報信直通最高檢
2011年年初,一封舉報信直接遞交給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兼湘桂鐵路擴能改造Ⅶ標指揮部指揮長衛某受賄數十萬元,並列舉了具體的受賄事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迅速摸底排查,經過調查,發現衛某、時任中鐵二十五局集團南寧樞紐工程III標工程指揮部第二項目部經理孫某和包工頭李某涉嫌受賄、行賄犯罪,遂指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偵破。
衛某擔任該指揮部指揮長期間,主要負責指揮湘桂Ⅶ標工程施工,領導、協調和完成業主交給的任務,項目資金的撥付等工作。
檢察機關調查瞭解到,衛某擔任指揮部指揮長期間,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包工頭等人的好處費。2011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初步掌握衛某受賄30多萬元的事實,隨後將其帶回詢問,之後將其刑事拘留。
衛某交代,2009年6月,他應包工頭李某的請求,將李某安排到湘桂Ⅶ標指揮部下屬的第三項目部,分包水泥攪拌樁和高壓旋噴樁工程。2010年8月,他再次應李某的請求,將其安排到中鐵二十五局集團廣州鐵路工程有限公司南寧樞紐工程Ⅲ標工程指揮部第二項目部分包水泥攪拌樁工程。李某為感謝他的幫助,先後3次送給他好處費共37萬元。
此外,衛某還交代了收受其他包工頭和公司負責人好處費,並為對方非法謀取利益的事實。
揪出關鍵性行賄人
辦案人員在梳理行賄、受賄案件時,發現了一個關鍵性行賄人員——包工頭李某,他分別向多名鐵路項目的負責人進行行賄。2011年9月初,辦案人員依法傳喚李某,詢問了對方具體的行賄過程和金額。
據瞭解,李某2006年開始做工程,2008年在天津註冊某公司。2006年,他在做鄭州至西安鐵路客運專線一工程時,與來檢查工地的衛某相識。2009年7月,李某到柳州湘桂Ⅶ標指揮部找衛某,詢問對方有什麼工程做,稱「有錢大家一起賺」。李某交代,衛某稱有兩個項目可以做。他通過衛某打招呼,找到湘桂Ⅶ標指揮部下屬的第三項目經理張某和Ⅲ標第二項目部經理孫某,得以承包這兩個項目。為了感謝衛某的「幫助」以及更好地搞好關係,以便今後繼續從對方手中拿工程,他送給對方37萬元的好處費。此外,他還給張某(已判刑)兩萬元和一個黃金飾品,並給了孫某不少錢。
然而,李某承包湘桂Ⅶ標的工程不怎麼順利,原因是張某離任了。在陳某被任命為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恆元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Ⅶ標第三項目部項目經理後,李某向陳某提出之前與第三項目部原經理張某約定,施工中發生的水泥結餘款五五分成之事。經過多次商量,陳某答應了李某的要求。為了非法獲得水泥結餘款,李某分3次共向陳某行賄24萬元,但從中獲利幾十萬元。據統計,李某向衛某等人共行賄83萬元。
嫌疑人逐一浮出水面
嫌疑人李某逐一供述了行賄事實,並詳細交代行賄的具體時間、地點和金額,這讓行賄、受賄系列案的調查更加明瞭。兩天後,嫌疑人孫某投案自首,嫌疑人陳某被帶回調查。
隨著進一步的調查,衛某、孫某、張某和陳某等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逐一浮出水面,十幾名行賄人員也顯現出來。檢察機關瞭解到,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衛某擔任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湘桂Ⅶ標指揮部指揮長期間,多次向6人收受賄賂款共計188.775萬元。其中,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恆元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湘桂Ⅶ標指揮部第三項目部經理陳某,先後5次送給衛某好處費38萬元,以感謝對方推薦自己擔任項目經理和及時撥付工程款。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在職期間利用負責施工項目的管理、選用施工人員等職務之便,收受在該項目部承包工程施工的包工頭李某等5人賄賂款共計28.5萬元。此外,被告人張某也被指控。
順籐摸瓜又抓兩人
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稱,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間,孫某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包工頭李某的賄賂款20萬元。辦案人員在調查嫌疑人孫某受賄情況時,順籐摸瓜又揪出兩名鐵路項目受賄人員丁某和周某。
檢察機關調查瞭解到,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丁某擔任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柳州公司黎湛線河湛段增建二線HZ1標段項目經理部副經理、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四公司南廣鐵路NGZQ-3項目部副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包工頭的請托,在工程承攬、施工管理、工程款撥付、機械設備租賃等方面給予關照,先後多次收受多名包工頭賄賂款共計42萬餘元。其中,丁某收受包工頭鄧某所送好處費近29萬元。案發後,丁某家屬代為退出贓款40萬元。
周某是孫某項目部的一名帶班人員,屬非國家工作人員,他曾收受一名包工頭送的12萬元。不過,他見嫌疑人孫某投案和丁某被帶走,立即投案自首,並主動退贓所收受的全部錢款。
犯罪嫌疑人均獲刑
從2012年至2013年1月24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和南寧鐵路運輸法院陸續開庭審理了該行賄、受賄系列案,並對多名被告人的相關案件進行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衛某受賄188.775萬元,其中索賄134.7萬元。2012年12月19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進行了判決:衛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
衛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多起受賄案後認定,被告人孫某、陳某、丁某和周某均構成受賄罪,其中認定孫某受賄金額為6萬多元。考慮到退贓等情節,法院先後作出判決:孫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丁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周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丁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此外,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對3名行賄人員作出如下判決:李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鄧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說「法」強化監督制約機制規範權力運行
在工程建設領域腐敗案件中,工程項目負責人收受賄賂後,幫助包工頭等一些工程承包人承攬建設項目,這種只認錢不認實力的行為,如何保障工程質量?而許多工程與群眾關係密切,關乎著群眾的生命安全。
「建起一項工程,倒下一批官員」——工程建設領域已然成為腐敗問題的多發領域。2011年1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發佈首部《反腐倡廉藍皮書》稱,現在的腐敗主體從個體向集團化蔓延,窩案串案較嚴重。回到工程建設領域,責任追究不力,是導致項目管理混亂、腐敗現象不斷發生的重要原因。
預防工程項目腐敗,需加強項目管理制度建設,特別是對項目易發腐敗環節的運作流程的規範,規範項目管理行為,界定各管理層之間的責權關係,約束管理人員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工程項目腐敗問題的發生。同時,還要強化項目部監督制約機制,有效規範權力運行,以規範的項目運作流程,打造陽光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