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晚報報道,昨天,本報刊發了《男浴客拿走別人遺忘的10萬現金 相約派出所送還被刑拘》的報道,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圍繞三大焦點,有三種不同聲音,引出了兩個解疑。今天,警方將公佈此案進展,敬請關注本報明日報道。
3大焦點
此案中,劉某從拿錢到還錢的過程,充滿了爭議性話題,各方產生不同觀點,主要因三大爭議焦點。
焦點一:時隔5天還錢
本月18日,劉某在會館拿走別人遺落的10萬元,22日晚,在黑龍江電視台《新聞夜航》節目中,他看見自己清晰地出現在會館監控畫面中。5天時間,他經歷了怎樣的內心活動,若未看到電視節目,他會還錢嗎?一些人對此持懷疑觀點,也是爭議的第一焦點。
焦點二:主動約失主見面
另一爭議焦點是,劉某主動約失主見面。有人認為,其主動還錢難能可貴,因此可以原諒其拿錢行為;有人認為,不管是否主動,其拿錢的行為都應受到懲罰。
焦點三:劉某被警方刑拘
警方因何刑拘劉某?這是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有人認同警方的執法行為,拿了別人的錢,遲遲不歸還,應該受到懲處;有人則持不同觀點,認為這樣會打擊其他人「拾金不昧」的主動性。
3種聲音
此案在網友、讀者和律師等人群中,產生了極大的爭議,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聲音。
第一種:劉某有罪,應受到懲處
南崗司法局法援中心主任周靜秋、三棵法律事務所苑長興律師認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劉某發現不屬於自己的10萬元現金,以掩蓋、隱藏等方式拿走,此後的24小時內既沒交公、也沒報案,已構成盜竊罪。失主隋先生通過媒體找尋拿錢男子並承諾歸還有「賞」,而劉某也得知監控錄像清晰,找到他是早晚的事,是在不得不還的情況下送還現金,因此,也不能視為自首。
律師王秀英認為,浴室更衣櫃原本就是交替使用,劉某在拿走10萬元現金時,235號更衣櫃歸他臨時所有,並不是在隋先生的「地頭」趁其不備盜取錢財,因此構不成盜竊。但畢竟10萬元現金不屬於劉某,要不是電視台播出節目,劉某也不會還錢,因此構成非法佔有。
新晚報微博粉絲尤學良認為,劉某的行為就是貪念,如果信不著浴池,直接交到派出所就完了。可能原來想佔有,又「膽兒突」的,一看有賞金,還錢拿賞金,正大光明,這如意算盤打的。
第二種:劉某無罪,也不是拾金不昧
28日,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曾就此發表了個人觀點。昨天,他再次在新晚報微博發表評論。他表示,劉某拾金後,非法佔有的目的非常明確,其主觀上是不想返還的,由於電視台公佈了有其肖像的監控畫面,加之遺失物所有人公開懸賞承諾,劉某不得不返還,但他還是希望獲得懸賞。劉某獲得10萬元不是秘密竊取,而是拾得,因此不構成盜竊罪,其又「主動」返還,不構成拒不返還,也不構成侵佔罪。
孟女士從事浴池行業12年,昨天看到本報報道後,很多朋友與她談起這件事。孟女士表示,她遇到很多浴客丟失財物的事情,從來沒有人歸還,劉某一時起了貪念,但畢竟將巨款送還,不應再繼續追究,應以批評教育為主。
微博粉絲夏冬留言說,乾脆失主也不給他錢,他也不算盜竊得了。
第三種:劉某無罪,是拾金不昧
新晚報微博粉絲「茶語2000」:這和扶倒地老太被法院判賠償如出一轍,都是對基本人性的摧殘,失主(不給懸賞是)失信。劉某如約歸還錢款,就是拾金不昧的表現。
2個解疑
拾到財物,該交給哪個部門?上交後,是否可得到獎勵?今後,拾到物品該怎麼做?
解疑一:拾到財物,該交給哪個部門?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解疑二:上交後,是否可得到獎勵?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典型「拾金」案
梁麗案
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首飾,價值超300萬元。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後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其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可能最高判無期徒刑。2009年9月25日,檢察機關最終認定,梁麗犯盜竊罪的證據不足,認定其行為構成侵佔罪,屬「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案中300萬金飾的失主不追究梁麗的責任,梁麗獲得自由。
許霆案
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後,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