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台灣網2月22日引述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高等法院今(22)日裁定,前台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各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分別為2億5000萬元(新台幣,下同)及2億元。
台灣法界人士表示,陳水扁與吳淑珍其餘仍在審理中的案件,犯罪時間都在2005年台灣地區刑事相關規定修正案公佈前。因此依照舊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執行後,最長就是20年。即除非兩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否則不管刑度輕重,法定執行刑期最多就是20年。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陳敏熏買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馬家收賄等案,陸續被判刑定讞,台「高院」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併科罰金2億5000萬元。
至於吳淑珍部分,則因龍潭購地收賄及洗錢案、陳敏熏買官案、及確定的南港展覽館圖利案、公務機要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等案,台「高院」合議庭裁定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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