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北京晚報報道,去年全國法院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判處的重刑率達到22.91%,在全國法院審理的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中,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處非監禁刑。這是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瞭解到的,最高法院通報了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去年全國法院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判處的重刑率達到22.91%,在全國法院審理的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中,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處非監禁刑。而在2007年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重刑率是17.58%,非監禁刑率是48.75%。所謂重刑,是指被告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刑罰。
近年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中符合適用條件的非監禁刑率穩中有升,從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適用非監禁刑罰且符合在社區內執行條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區內執行,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社會志願者以及被執行人的親屬的協助下開展社區矯正。
孫軍工表示,在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嚴」要求的同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體現「從寬」的要求,對於因民間矛盾激化等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做出相應處罰。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有人質疑將被告人積極賠償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有「花錢買命、花錢買刑」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考慮被告方的賠償情況,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做出相應處罰,這並不是花錢買刑。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要考慮被告人賠償的情況,將被告人的賠償與量刑相聯繫,要先滿足3個條件:首先在適用範圍上有嚴格的界定,主要適用於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其次要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案件的實際危害結果;最後要考慮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同時也要考慮到被害方是否對被告人予以諒解。只有這3個條件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的賠償情況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高貴君說,對於那些公然與社會對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告方願意賠錢,人民法院也不會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比如一些黑社會案件,有的犯罪分子有一定經濟實力,願意賠償受害方,但法院對這種情況在量刑時不會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