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 兩會報道組 沈夢珊)飽受詬病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雖經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改提高刑期至10年,依舊被認為「輕縱貪官」。主張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期的問題引起了不少上海代表的關注。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旭說「在懲罰職務犯罪方面的刑法罪名,如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量刑刑期基本上都是適當的,能夠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修改刑法要理性審慎,」全國人大代表、台盟上海市委秘書長李碧影認為,該罪引發爭議並非是立法上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個別司法工作人員徇私瀆職、枉法裁判,將該罪名作為幫助貪官逃避重罰的擋箭牌。只要保障司法工作人員規範執法、公平判決,就不會輕縱犯罪。」
在懲處貪腐犯罪過程中,處罰犯罪者固然重要,追贓同樣重要。特別是對於將資產轉移國外的貪腐犯罪情形,追贓問題越發凸顯。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院長陳晶瑩建議,「我國應加強與各國的國際司法合作,通過雙邊條約、多邊條約等形式,促進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者財產的跨國追繳。加強反腐國際合作,讓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巨額財產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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